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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民法典》“离婚损害赔偿”规则探究一、民法典最新规定 《民法典》第1091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民法典》第1087条: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2022-06-01 18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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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郑州大学王姓女生是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案情经过概要 近日,郑州大学宣布因违反校方疫情防控期间禁止私自外出规定而自动开除一名学生。据悉,该生于五一假期期间私自外出约会男友,后感染新冠肺炎,致使5000名同校学生被隔离、1000余名师生转移至焦作市进行异地隔离。此事一经报道,立即引发大众密切关注。目前,该生已经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立案侦查。 22022-05-25 167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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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网络名誉权纠纷的定性与救济方法一、什么是名誉权?《民法典》第1024条,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名誉是对民事主体的品德、声望、才能、信用等的社会评价。为什么要对公民的名誉权进行保护?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08年第11期的公报案例李忠平诉南京艺术学院、江苏振泽律师事务所名誉权侵权纠纷二审案中,一审法院认为“名誉权是指公民或法人依赖自己的名誉参与社会生活、社会竞2022-05-13 19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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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青年律师成长建议——执业十年杂谈今年是我执业刚好十年,时间不饶人,我也没有饶过时间,不知不觉中,我从小李成为老李,也从门外汉成为律所高伙,我想将这种经历告诉年轻律师,也许对你有帮助。 一、执业心态 1、恭喜你,你选择了一条需要终身学习的行业,学习能力决定执业能力,当事人委托你的往往不是案件,而是他的身家。当然,你也可以选择不这么做,最后的结果大概率是你转行。2022-04-13 1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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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老人将房产赠与子女的居住权保护多年来,我在南京电视台教科频道《有请当事人》做特约嘉宾的时候,经常遇见一些老人,由于种种原因,将自己唯一的住房赠与给自己的子女。又因为种种原因,最后,在晚年的时候,居无定所。造成老人的权益受到侵害,有咨询如下: 2008年7月,赵老太购得一套住宅。儿子、儿媳与其口头约定,将该住宅赠与给儿子王先生和儿媳孙女士,由赵老太2022-04-13 15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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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从一起非典型职务代理案例看商事活动中职务行为的判断依据》案情介绍: A公司(受让方)于2015年底与B公司(出让方)签订《增资并购协议》,约定A公司以1000万元收购B公司在目标公司全部股权,并就股权转让各个步骤达成一致。合同由两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后加盖公司印章。 后因目标公司过往经营问题,出现重大变故,致使《增资并购协议》未能按约定顺利履行。2017年5月,双方再次达2022-03-24 1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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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律师代理经营类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浅思在经营类房屋合同纠纷之中律师是以委托人的代理人身份参与其中,而律师对纠纷所做的处理结果则由委托人承担。因此律师如何在纠纷处理过程中最大化地维护委托人合法利益的同时也让委托人接受、理解纠纷最终的处理结果,是律师处理此类纠纷的终极目标,而这也需要律师与委托人之间充分的沟通与信任。作为受托人,忠诚、勤勉、谨慎是代理律师参与代理工作的基本原则。笔者在代理多起经营类2022-02-25 15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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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认定的现状分析【内容摘要】近年来房价不断攀升,房产对于大部分家庭都是一笔价值巨大的资产,年轻人在结婚时依靠自己的经济能力很难购置房产,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成为较普遍的现象。但父母在出资时往往碍于情面,不会以协议等形式明确出资的性质,造成父母的出资行为性质不明,引发了很多争议。在子女夫妻感情不和时,父母常常以借款为由起诉子女及其配偶,主张当时的出资性质为借款,要求子女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针对这一类2021-12-31 21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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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建设工程甲供、甲控材料结算争议处理与预防[摘要]:在建设工程领域,材料的供应模式有甲供材、甲控材和乙供材三种,对建设单位(甲方)和施工单位(乙方)来说三种模式产生的效果都不尽相同,优点与缺点也要针对甲乙双方不同视角进行分别讨论。三种不同的供材模式处理方式也就导致了不同的结算方式。其中甲供材、甲控材作为两种由建设单位对建筑材料参与控制,有其存在的合理性,但也因其特殊之处,在结算环节带来了较多争议。本文着重讨论甲供材、甲控材在结算环节的争议2021-12-31 68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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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通谋虚伪婚姻的效力探析摘要:《民法典》婚姻家庭编对婚姻效力瑕疵的规定,未涵盖通谋虚伪婚姻的情形。我国司法实践多认为虚假婚姻有效,并通过判决离婚的方式解决纠纷。这样的做法不仅违背了“假结婚”双方的内心真意,还极易损害当事人的人身和财产权益,亦无法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假离婚”的效力认定可以适用《民法典》总则编第146条“通谋虚伪行为无效”之规定,原则上无效。但在虚假婚姻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确已共同生活或者孕育子女的,应当认2021-12-28 15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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