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原创|用人单位无故取消录用,需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发布时间:2024-10-24 | 浏览:
顾某向某文化公司投递简历后,文化公司对顾某进行了面试。2022年7月22日,文化公司向顾某发送《入职通知书》,其中明确顾某工资为18000元每月,并要求顾某提供离职证明。故顾某向原用人单位提出离职,但离职后却接到了文化公司的取消录用通知。遇到这种用人单位录用后又反悔的情况,劳动者该如何维权?
根据《民法典》第500条的规定,劳动者遇到上述情况时可向用人单位追究缔约过失责任。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订立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另一方遭受信赖利益损失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以受损害当事人因信赖利益产生的损失为限,包括直接损失,如为磋商及谈判发生的费用,还包括间接损失,如受损害的当事人如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预期利益损失。具体损失金额根据案件实际情况进行计算,但不得超过合同履行利益即合同成立并得到履行后所获得的利益。
本案中,顾某基于对文化公司《入职通知书》的合理信赖向上一家单位提出离职并要求原单位提供《离职证明》,系为履行与文化公司的劳动合同所做的必要准备。而文化公司无正当理由取消录用,给顾某造成信赖利益损失。因此,法院结合《入职通知书》中载明的工资标准、文化公司的过错程度及顾某的待业情况等因素,判决文化公司赔偿顾某相应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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