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中银原创 | 中国人在国外结婚,在国内起诉确认婚姻无效
发布时间:2024-12-18  |  浏览: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婚姻无效:(一)重婚;(二)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三)未到法定婚龄。

按照《民法典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一条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在提起诉讼时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近亲属关系永远不可能消失,未到法定婚龄的情形有可能消失,重婚情形的也有可能消失。前两种情形都没有争议,但是对于重婚的情形,如果起诉确认婚姻无效时,第一段婚姻关系已经解除,是否就不存在重婚的问题?还能否确认第二段婚姻无效?

【案件情况】

2015年,女方在国外留学期间与男方认识,2016年双方在外国登记结婚,2018年双方感情不和,女方提出离婚,但男方拒绝配合办理。后来双方均回到国内生活,回国之前女方已经取得外国籍。女方回到国内后,发现男方在双方结婚之前在国内已经有配偶。

现在女方在国内准备再次登记结婚,考虑到可能涉及重婚风险,委托律师起诉确认在国外登记的婚姻无效。(注:为保护隐私,案情内容已做处理)

【办案经过】

一、取证

女方仅是从朋友处了解到男方在和其结婚之前在国内已经结婚,并未掌握实质证据,因此,接受委托后第一件工作是调取男方婚姻档案,证明男方之前已经结婚。和男方所在地民政局联系后,民政局告知律师无法调取,需要法院的受理通知或者法院出具调查令才能调取。

二、起诉

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第一项请求:判决确认双方婚姻无效;第二项请求:男方向女方作出精神损害赔偿。起诉的同时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调取男方婚姻档案。

法院审查起诉材料时,认为起诉时没有证据证明婚姻无效,不予受理,要求我们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我们将第一项请求变更为判决双方离婚,法院才受理。

案件受理后,律师持法院的案件受理通知书向民政局调取了男方的婚姻档案,发现男方在与女方结婚前已经结过婚,属于重婚行为,将证据提交给法院的同时申请再次变更诉讼请求为“判决确认双方婚姻无效”。

三、审理

本案的复杂性在于,男方在2005年与张某在中国结婚,2016年与本案原告在外国结婚,2017年与张某协议离婚,2020年与张某复婚,期间男方与张某先结婚再离婚又复婚。

审理过程中,法官认为男方在国内结婚在前,但是后来办理了协议离婚,协议离婚后,男方与本案原告的无效婚姻的情节已经不存在了,本案双方的婚姻关系是否仍然无效?男方与张某再次复婚,到底是本案双方的婚姻关系无效,还是男方与张某的婚姻关系无效?

我方代理意见:重婚导致的婚姻无效不存在阻却事由,即使男方在与原告结婚后又与张某离婚,但其与本案原告结婚时这一时间点属于重婚状态,不因男方离婚而否定其重婚行为,况且男方与张某再次复婚。

最高人民法院在《婚姻家庭篇司法解释(一)理解与适用》中明确表明“重婚是严重违反一夫一妻制的行为,不应存在阻却事由,即无论请求确认婚姻无效时,重婚者是存在两个婚姻关系还是一个婚姻关系,都应确认重婚的婚姻无效,构成犯罪的,还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2019版《江苏高院婚姻家事审理指南》第7条:“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如果申请时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应当如何处理?”

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申请时即使当事人已经办理了合法婚姻的离婚登记手续或者合法婚姻配偶一方已经死亡等导致重婚情形已经消失的,亦应予以支持。

最终,法院认可我方代理意见,判决双方婚姻无效。

 微信图片_20241218090653.png

微信图片_20240111144543.jpg

上一篇:中银原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能否继承父母遗产?
最新资讯
相关律师
联系我们
  •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号写字楼22-23楼
  • 电话:025-58785588
  • 传真:025-58785581
  • 邮箱:15380871777@163.com

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联系电话:
025-5878558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号写字楼22-23楼
传真:025-58785581
邮箱:15380871777@163.com
版权所有@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www. zhongyin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0217391号-1     技术支持:南京三草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