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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未办理收养手续的子女能否继承父母遗产?
发布时间:2024-11-20  |  浏览:

收养关系作为一种法律拟制的亲子关系,具有与自然血亲相同的权利和义务,因此收养关系的确立与解除都需要遵循法定的程序我国第一部收养法1992年4月1日开始施行那么在此之前产生的收养行为又将如何认定?被收养人又是否可以继承遗产?本文通过近期代理的一起继承纠纷案件对此作出分析。

【案件情况】

男子张某与女子李某系夫妻关系,二人在1980年生育亲子张小强。1987年,二人又收养了被遗弃的女婴张小丫,但未办理收养手续,此后一家四口一直共同生活在一起。

2003年张某名下的房屋被拆迁,根据当时的拆迁政策,张某与儿子张小强共同申请购买了一套住房并将该房屋登记在张某与张小强名下。一家四口仍居住在该房屋内。

2014年李某去世,2023年张某去世,二人均未留有遗嘱及遗赠扶养协议。

父母去世后,张小强与张小丫二人多次就该房屋继承的问题进行协商,但均未能达成一致。就此张小丫委托律师起诉并请求依法继承案涉房屋。

【办案过程】

本案的核心是妹妹张小丫是否拥有继承权?而要解决这一问题,首先要确认张小丫的收养关系是否合法。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84年8月30日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亲友、群众公认,或有关组织证明明确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的,虽未办理合法手续,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由此可见,在1992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以前,我国承认事实收养关系。

那么如何证明张小丫与张某、李某之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

1. 户籍档案。收养子女后,收养人一般都会对被收养人的户籍进行变更登记,而变更的时间能够证明收养关系成立的大致时间,有些地方的户籍档案也会对变更原因进行备注说明。律师在调取了户籍档案后发现,档案中并未记录张小丫具体被收养的时间,但是却明确记载了张小丫与作为户主的张某是父女关系。

2. 村委会、居委会证明。这需要当地的基层组织如村委会、居委会能够出具证明,且证明内容能够明确收养人与被收养人是以养父母与养子女关系长期共同生活。但本案中因房屋拆迁,一家人已经搬离原址多年,加之年代久远,人员变动频繁,已经无法证明张小丫被收养的具体情况。

3. 出生文件。根据张小丫提供的出生文件显示婴儿姓名为张小丫,父亲姓名为张某,母亲姓名为李某,而文件中记载的出生时间正是张某、李某收养张小丫的时间。

4. 已逝亲人墓碑的照片。律师提交了祖父母及张某、李某墓碑的照片作为证据,照片中祖父母的墓碑上张小丫以孙女的名义作为立碑人之一,张某、李某的墓碑上则以女儿的名义作为立碑人之一。以此证明张小丫作为家庭成员与张某、李某长期共同生活,亲友对张小丫为张某、李某女儿的事实均知晓认可。

5. 医疗记录。根据张小丫提供的疫苗接种记录显示,张小丫从1987年至1993年间陆续接种各类疫苗,这不仅能够证明其被收养的事实,也能反映其与张某、李某长期共同生活的状态。

6. 证人证言。亲友或邻居的证人证言也能够较为真实地反映收养情况。

最终法院根据庭审时双方的陈述并结合以上证据,采纳了律师的意见,认定张小丫与张某、李某之间形成事实收养关系,张小丫依法享有继承权。

因张某、李某去世时均未留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等,该案件依照法定继承办理,最终判决案涉房屋归张小强所有,张小强支付给张小丫房屋折价补偿款。近日张小丫在律师的协助下拿到了所有款项,案件顺利结案。

【总结】

法定继承纠纷案件中,继承人身份的认定是重中之重,通常能够认定身份的证据大多形成时间较为久远,取证相对困难,各方当事人对于证据的真实性争议较大。

在此情形下,律师办理案件时应当从多方面搜集证据。首选是相关职能部门出具的证明或档案,如户籍登记信息、常住人口登记表、领养证等;其次是相关当事人所在社区出具的证明或档案,如村委会、居委会证明等;再次是相关当事人所在的单位出具的证明或档案,如早年间有些国企单位会对职工的家庭情况做档案备份等;最后再考虑亲友或邻居的证人证言、照片、视频、聊天记录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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