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中银原创|自家门口装摄像头也违法?
发布时间:2020-12-08  |  浏览:2173

       近日,我所陈云律师代理的侵犯公民隐私权案件经秦淮区人民法院审理并结案。以下是对案件基本情况的介绍及民法典相关规定,供大家参考。案件基本情况:

      2019年9月,贾某为了家人人身及财产安全在自家门口装置360度摄像头。对门邻居王某认为摄像头的范围包括整个楼道,拍摄到王某及家人的进出轨迹,严重侵犯了自己及家人的人身权利及隐私权,王某多次要求拆除,但贾某认为安装在自己家门口,与王某无关。之后王某多次报警,经警察多次协调无果。王某无奈之下委托陈云律师起诉至秦淮区人民法院。

      庭审中,陈云律师提出:

     1.住宅门口的进出信息及活动信息属于隐私权。本案中该摄像监控装置具有自动摄录、存储功能,可以完整获悉相邻住户日常进出全部信息。公民进出住宅的信息,与家庭和财产安全、私人生活习惯等高度关联,应视为具有隐私权性质的人格权权益,受法律保护。

     2.相邻住户在大门安装摄像监控装置已超出合理界限。本案中王某曾先后多次通过报警、找物业等方式,强调对贾某装监控,自家处于被摄录状态的极度反感,但贾某仍坚持装置,持续对相邻住户形成侵扰,影响其正常生活,超出了合理限度。

     3.为保护财产安全装摄像头,不得有妨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本案中贾某为避免自身合法权益遭受不法侵害,具有相应合理性,但注意不能妨害邻居合法权益的注意义务。

最终法院判决贾某在十日内拆除摄像头。


相关知识:《民法典》规定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千零三十四条  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方式记录的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

      律师简介:

      陈云,中银南京律所专职律师,专业领域:建筑工程房地产、刑事、婚姻家事、法律顾问,具有丰富的诉讼与非诉讼案件的办理经验。

上一篇:中银原创|结婚时中国籍,离婚时外国籍,外国离婚判决是否需要申请国内法院承认?
下一篇:中银原创|《民法典》下表见代理法律效果之重构 ——基于民法意思自治的理性回归
最新资讯
相关律师
联系我们
  •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号写字楼22-23楼
  • 电话:025-58785588
  • 传真:025-58785581
  • 邮箱:15380871777@163.com

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联系电话:
025-5878558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号写字楼22-23楼
传真:025-58785581
邮箱:15380871777@163.com
版权所有@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www. zhongyin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0217391号-1     技术支持:南京三草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