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在外国已经离婚,在国内要再次结婚,外国的离婚判决要不要到国内申请承认?”实际上,并不是所有的外国离婚判决都要到国内法院申请承认,也不是所有的申请法院都会受理。
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有一定的必要性,它决定了在国内再次登记结婚是否构成重婚,影响到国内婚姻关系是否存续以及带来的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认定及分割。目前实践中争议较大的是“结婚时是中国人,离婚时已经取得外国籍,外国离婚判决是否还要到国内法院申请承认?”本文通过对多种情况的列举,并检索相关案例作出分析。
一、不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变化
关于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案件,在不考虑婚姻期间当事人国籍身份变化的情况下,理论上存在以下六种情况:
1.两个中国人,在中国结婚,在国外离婚
2.两个中国人,在外国结婚,在国外离婚
3.一个中国人一个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在国外离婚
4.一个中国人一个外国人,在外国结婚,在国外离婚
5.两个外国人,在中国结婚,在国外离婚
6.两个外国人,在外国结婚,在国外离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所以,上述第5、6两种情况,是不需要向国内法院申请承认的,可以直接在中国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不存在构成重婚罪的风险。其余四种情况下,外国离婚判决都应该到国内申请承认,否则在国内再次登记结婚面临重婚风险,以及存在夫妻共同财产、债务的认定问题。
二、考虑当事人的国籍变化
司法实践比上述列举的六种情况复杂很多,当事人的国籍在婚姻期间发生变化,或者是中国人加入外国国籍,或者外国人加入中国国籍。
以上述第1种情况举例,可能存在两种情况:
(1)两个中国人都加入外国籍
(2)两个中国人只有一个人加入外国籍
再考虑到加入外国籍的时间点,又可以分为两种情况:(1)在离婚前加入外国籍(离婚时已经是外国人)(2)离婚后加入外国籍(申请承认时是外国人) 所以在第1种情况下,如果当事人婚姻期间国籍发生变化,又会出现四种情形。
根据上述对第1种情况的举例分析,其余的2、3、4、5、6五种情况,在考虑当事人国籍变化的情况下也都可以组合出很多种情况,在此不一一列举。
三、法律分析
在1991年最高院颁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中,规定了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申请人的身份是“中国籍当事人”。2000年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的第二条对上述规定作了补充,“外国公民”也可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但法院受理外国人的申请需要满足一个前提条件“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对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 根据上述规定,外国人也可以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但原配偶必须是中国公民,原配偶不是中国公民的,不需要申请承认,直接可以在中国再次登记结婚,不存在重婚的问题。
四、实践中的争议
目前存在一类争议,争议在于“原配偶是(不是)中国公民”以什么时间节点进行认定,有的人认为应该以当事人结婚时作为“中国公民”认定的时间点,有的人则认为应该以当事人“离婚时或者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时”作为时间点。
回到本文开始的例子:两个中国人在中国结婚后到国外工作,定居多年后取得了外国籍身份,后来感情不和,通过国外法院判决离婚,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1、以“结婚时”作为时间点
当事人都是中国国籍,可以(应该)到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2、以“离婚时”或“申请承认时”作为时间点
当事人都是外国国籍,不需要到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如果例子中当事人取得外国国籍的时间点为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
1、以“结婚时”或“离婚时”作为时间点
当事人都是中国国籍,可以(应该)到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2、以“申请承认时”作为时间点
当事人都是外国国籍,不需要到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通过以上的对比分析,当事人国籍变化的时间点,影响了是否要到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五、案例检索
以“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为检索内容在“无讼”中检索案例,一共检索到17个案例,其中相关案例13个,其中10个案例没有明确分析当事人取得外国国籍的时间点,直接以当事人均是外国国籍为由驳回了承认申请。另外3个案例,法院查明了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均已取得外国国籍。
通过检索到的案例能发现,大部分法院并未审查当事人取得外国国籍的时间点,而是直接以“当事人均是外国国籍”为由驳回了申请。只有小部分法院查明了双方当事人“离婚时”取得外国国籍。另外,没有检索到当事人取得国籍的时间点在“离婚后”而被法院受理并承认外国离婚判决的相关案例。
六、点评
目前国内民政部门只受理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的离婚登记,对于“中国公民”身份认定的时间节点也是“申请离婚登记时”(例如:结婚时双方都是外国人,离婚时有一方取得中国国籍)。作为参考,以“申请承认时”作为认定“原配偶是(不是)中国公民”的时间节点有一定合理性。
对于结婚时是中国国籍,离婚时已经取得外国国籍的当事人,有多个案例明确可以不用到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但对于“离婚后”才取得外国国籍的当事人,目前尚未检索到案例明确不用到国内申请承认。所以,此类情况下即使法院不予受理或者会被法院驳回申请,为了避免相关法律风险,仍然建议到国内法院对外国离婚判决申请承认。否则在离婚后和取得外国国籍身份这期间的一段时间内,重婚及共同财产的认定仍然存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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