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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从近期承办的案例看如何参与国有资产交易
发布时间:2024-03-08  |  浏览:

原创文章

近年来,国有企业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国有资产管理,减少无效资产占用,对于企业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纷纷进行处置,以提高资产使用效益,实现资源优化配置。根据《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32号令”)规定,该类资产原则上需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且原则上不得针对受让方设置资格条件,确需设置的,不得有明确指向性或违反公平竞争原则。相较于通过一手市场购买的资产,虽然国企出让的资产多属于长期闲置、低效运转的资产,但对于很多受让方而言其性价比可能会更高。因此,不少民营企业或者个人都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对该类资产参与竞拍,但国有资产交易无论是国有企业内部审批还是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流程都有其特殊性。基于近期本团队参与的资产收购案例实务总结,本文从国资、产权交易机构和受让方三个角度分别分析国企内部和产权交易机构资产转让流程以及受让方如何参与国有资产交易。

一、国有资产交易规定

为了加强国有资产的监管,规范国有资产处置及运作,国务院国资委、财政部等相关部委陆续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其中32号令和2022年国务院国资委印发的《关于企业国有资产交易流转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39号文”)共同构成了较为完整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制度体系。32号令中规定的企业国有资产交易行为包括企业产权转让、企业增资和企业资产转让,本文仅对企业资产公开转让进行讨论。

二、国有企业内部流程

企业资产转让是指国有控股企业、国有实际控制企业的重大资产转让行为,32号令针对企业资产转让的规定主要在第四章,仅有五条内容,具体工作流程需要参照32号令第二章关于企业产权转让的规定执行。企业转让的资产主要包括生产设备、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债权、知识产权等资产。

(一)资产评估及转让价格

对于资产转让,转让方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对转让标的进行资产评估,转让价格应以经核准或备案的评估结果为基础确定。转让项目首次正式信息披露的转让底价,不得低于经核准或备案的转让标的评估结果。信息披露期满未征集到意向受让方的,可以延期或在降低转让底价、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进行信息披露。降低转让底价或变更受让条件后重新披露信息的,披露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新的转让底价低于评估结果的90%时,应当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产权转让工作程序。

(二)挂牌公告及信息披露

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转让方可以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和工作进度安排,采取信息预披露和正式披露相结合的方式,通过产权交易机构网站分阶段对外披露产权转让信息,公开征集受让方。32号令中针对产权转让要求正式披露信息时间不得少于20个工作日,但对于资产转让而言需要根据转让标的情况合理确定转让底价和转让信息公告期,对于转让底价高于100万元、低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10个工作日;如果是转让底价高于1000万元的资产转让项目,信息公告期应不少于20个工作日。

转让方在进行资产转让时,对于以下信息应当进行披露,包括:转让标的基本情况、产权转让行为的决策及批准情况;交易条件、转让底价;竞价方式,受让方选择的相关评判标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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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 国有企业资产公开转让内部流程

三、产权交易机构交易流程

(一)产权交易及价款支付

产权交易机构负责意向受让方的登记工作,对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提出意见并反馈转让方。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意见不一致的,由转让行为批准单位决定意向受让方是否符合受让条件。产权转让信息披露期满、产生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的,按照披露的竞价方式组织竞价。竞价可以采取拍卖、招投标、网络竞价以及其他竞价方式,且不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受让方确定后,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资产交易合同,交易双方不得对已达成的交易条件和交易价格进行调整。

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但是对于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采用分期付款方式的,首期付款不得低于总价款的30%,并在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支付;其余款项应当提供转让方认可的合法有效担保,并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支付延期付款期间的利息,付款期限不得超过1年。

(二)交易公告及交割过户

资产交易合同生效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将交易结果通过交易机构网站对外公告,公告内容包括交易标的名称、转让标的评估结果、转让底价、交易价格,公告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受让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交易价款后,产权交易机构应当及时为交易双方出具交易凭证,受让方依据交易凭证办理相关交割过户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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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2 产权交易机构国有资产转让流程(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为例)

四、受让方参与国有资产交易的相关建议

产权交易市场中的资产转让吸引了很多受让方参与竞拍,对于受让方而言收购资产要有如下的预期才能更好地参与到资产的收购。建议受让方从以下维度结合自身情况统筹考虑,降低法律风险和商业风险。

(一)收购的商业价值判断

受让方在收购过程中所面临的商业风险,主要包括项目收购的商业价值及开发价值。受让方需要考虑收购该资产是否能获得与企业现有的业务关联性比较强的资产,能够有助于实现资产、技术和生产之间的协同效应,并增强公司现有业务的竞争力。同时,资产收购一般会增加公司的固定资产,该固定资产的增加是否会对现有的资产结构产生不良影响,都是在收购前需要考虑的问题。

(二)自身支付价款能力的判断

对于国有资产转让的价款支付,32号令中明确规定资产转让价款原则上应当自合同生效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一次付清。虽然也规定了对于金额较大、一次付清确有困难的,可以采取分期付款方式。但在实务中,很少有案例接受分期付款,且产权交易机构也要等收到全部转让价款之后才能出具交易凭证。对于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而言,如果不能取得交易凭证,房产部门不会办理过户手续,对于受让方而言也存在一定的风险。因此,受让方在收购前需要综合考虑本次收购的价款是否可以保证在规定的时间内付清。

(三)收购成本的综合判断

对于资产收购成本,不仅仅只是转让价款这一个成本,还包括相关税负成本和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费。在非国有企业交易过程中,很多企业在综合考虑资产收购的税负之后,会采用股权收购的方式来收购企业的资产。但对于国有企业出让资产而言,仅涉及资产的转让,不涉及企业股权。因此,参与国有企业的资产收购,需要衡量税负的成本。以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为例,在交易过程中受让方要承担增值税、契税、印花税。对于产权交易机构的交易费,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为例,对于资产转让项目,协议成交的受让方支付服务费为交易价格的1%,而竞价成交的服务费为最终交易价格的2%,相比协议成交翻了一倍。上述的税费和交易费都独立于转让价款,构成收购成本的一部分,都是在收购前需要考虑的问题。

(四)资产尽职调查很有必要

对于意向受让方而言,虽然资产出让方是国有企业,转让方一般会根据既有档案材料、相关中介报告等对标的资产进行尽可能谨慎、周全的描述。但受让资产属于投资,仍存在投资风险,对于受让方而言还是建议委托专业机构对拟受让资产做充分详尽的尽职调查,对标的资产的真实情况进行充分细致的了解。目前,产权交易机构一般在受让方办理意向登记手续且签订《尽职调查保密承诺函》之后,可以在信息公告期内查阅资产交易文件和对标的进行尽职调查。

尽职调查内容主要包括资产的权属情况,是否存在共有、质押、查封和租赁的情形,建议对交易标的现状以及是否存在瑕疵进行了解,因为一旦参与交易且被确认为受让方后,就不得再就交易标的现状和存在的瑕疵及已告知的事项向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主张任何抗辩,不能以交易标的用途、性质、面积或受让价格和风险过高为由拒付成交价款、调整成交价格、退款和要求转让方补偿或拒绝履行任何义务。同时,对于房产、在建工程以及土地使用权而言,因交易过程中涉及土地增值税、契税等税种,且该类税种金额较高,也需要与转让方和产权交易机构明确由哪一方来进行承担。

(五)做好谈判沟通的预期

虽然32号令规定国有资产转让原则上通过产权交易机构公开进行,但不代表转让价格就严格按照披露的价格进行转让,因为不是所有资产挂牌之后都能够顺利出让。32号令规定转让项目自首次正式披露信息之日起超过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的,应当重新履行审计、资产评估以及信息披露等转让工作程序。如果12个月未征集到合格受让方,国有企业重新履行上述程序不但繁琐复杂,且重新评估后的价格因市场因素可能会大大降低。如果受让方想要购买的资产在产权交易市场挂牌很久仍未交易的,可以考虑通过产权交易机构与转让方进行商务沟通,对转让价格进行调整,但整体商务沟通的周期较长,难度也较大,要做好相应的预期准备。

(六)充分考虑结果的不确定性

就上一部分的与转让方进行沟通谈判而言,若与转让方进行沟通后,转让方同意降价且经转让行为批准单位书面同意后,仍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因资产转让通过产权交易市场公开进行,所有变动信息都要履行披露手续,如最终调整价格过低,则其他一直在观望的意向受让方也可能会参与竞价交易。根据规定,若挂牌期满仅有一家意向受让方,则双方协议成交。若有两方及以上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资料参与交易的,需要走竞价程序。以广东联合产权交易中心为例,竞价采用自由竞价(定时报价)和限时竞价(连续报价)结合的方式,自由竞价(定时报价)时间为10分钟,自由竞价(定时报价)结束后自动转限时竞价(连续报价),限时竞价(连续报价)竞价时间为120秒。此时,竞价程序的价格存在不确定性,最终竞价结果甚至有可能超过之前最开始的挂牌价格,同时支付给交易所的服务费也会有变化。因此,收购的结果也存在不确定性,在收购前需要充分进行考虑。

五、结语

对于国有企业资产转让,参与的三方在关注的实务要点上各有不同,就转让方而言需要做到内部流程合规,不能造成国有资产流失;对于受让方来说则希望以最低的价格购买到不存在重大瑕疵的资产;而产权交易机构属于中间方应尽最大努力促成双方的交易以收取服务费。因此,在国有企业资产转让的过程中,参与各方应严格按照32号令和39号文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避免可能发生的法律风险,顺利完成资产转让交易,实现各方共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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