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如皋强奸案件的法律分析与思考
发布时间:2022-03-26  |  浏览:1946

一、案情摘要

      2022年3月23日,一则“江苏南通如皋13岁女孩怀孕”的消息在网络上一经披露,即引发了网民广泛传播与关注。面对此消息,案发地江苏省如皋市警方于当日迅速发布通报,回应此事。


      该通报称,2022年3月23日11时许,公安机关在工作中发现:一则“如皋一医院彩色超声检查报告单显示一13岁女孩怀孕”的图文信息引发网民关注。经警方调查发现:2022年3月3日,警方接到群众关于该案件的报警后,立即组织警力进行调查,并于3月4日立为刑事案件,同一天,犯罪嫌疑人金某磊(男,系未成年人)涉嫌强奸于当日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目前,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同时,警方提醒,该案涉及未成年人,希望社会各界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不传播扩散相关图文信息。

      从如皋警方发布的通报内容可推知:第一,如皋警方是在看到网上有人发布相关消息并引发强烈反响后,才作出回应的;第二,如皋警方已于通报发布的20天前,即3月4日就受理了此案,并于立案当日对嫌疑犯采取了刑事强制措施;嫌犯系未成年人,警方并未公布具体年龄。

      由如皋警方对这起事件的通报以及网传的医院彩超检查报告单看,基本可以确定这起事件的真实性是毋庸置疑的。由于这起案件的当事人双方均为未成年人,且警方在通报中明确使用了涉嫌“强奸”一词,要如何追究和确定涉案未成年嫌疑犯的刑事责任,成为了本案最大的关注点之一。


二、争议焦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36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

      最新修订的《刑法修正案(十一)》规定,将刑法第236条的法定加重情节修改为:“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一)强奸妇女、奸淫幼女情节恶劣的;

“(二)强奸妇女、奸淫幼女多人的;

“(三)在公共场所当众强奸妇女、奸淫幼女的;

“(四)二人以上轮奸的;

“(五)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

“(六)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

      增设了第五款“奸淫不满十周岁的幼女或者造成幼女伤害的”的规定。

      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要求针对未成年人实施强奸、猥亵犯罪的,应当从重处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更要依法从严惩处,其中之一就包括“(6)造成未成年被害人轻伤、怀孕、感染性病等后果”的情形。

       本案首先从客观构成要件的层面进行考察:依据上述法律条文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如被指控的罪名成立,行为人金某磊犯强奸罪,且行为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应从重处罚;那么,行为人金某磊致使幼女怀孕,是否属于刑法及其修正案所规定的“造成幼女伤害”,或因强奸“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加重情节呢?

       从2013年最高院颁布的《意见》来看,虽未明确规定致使未成年被害人怀孕应当加重处罚,但也传递出了一脉相承的倾向性。再结合当前关于强奸案的司法实践,造成被害人怀孕、分娩或堕胎等严重危害妇女身心健康的情形或者后果,和因强奸引起被害人自杀或精神失常一样,属于“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尤其是妊娠,幼女和未成年女性比成年妇女所负担的风险更大,无论是分娩、堕胎或手术,无疑都将对幼女的身心造成极大的伤害和负担,并危及女性未来的生育权益。

       但根据上述规定,一旦认定有上述加重情节,将对金某磊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金某磊系未成年,即使在该量刑范围内从轻或减轻责任,也可能存在刑罚过重的情况。对于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犯罪,我国的刑事政策是要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具体的量刑,还有待法官在未来查明事实的基础上综合考量。

(二)刑事责任年龄

      本案中,如果所指控的罪名成立,行为人金某磊将以强奸罪定罪论处,且强奸未满14周岁的幼女,应当从重处罚。但金某磊本人系未成年人,根据刑法,理应从轻或减轻处罚,该因素又将影响最终的量刑结果。

      根据修订后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如行为人金某磊已满十六周岁,或不满十二周岁,其面临的刑事责任范围将是确定的:负完全刑事责任,或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就前者的情形而言,对依照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适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即可。因而最大的问题实际在于,如果行为人金某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或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其行为该如何论处。

      如果行为人金某磊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根据《刑法修正案(十一)》第一条第三款,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在其所列举的犯罪行为当中,不包括强奸。因此,由于存在法定的主观责任阻却事由,行为人金某磊不为其强奸行为负刑事责任。

      如果行为人金某磊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该种情形是最为复杂的情形。首先,根据刑法及其修正案规定的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八种犯罪行为中,包括强奸,则金某磊应当为自己的强奸行为承担刑事责任。然而,2013年《关于依法惩治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意见》第2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偶尔与幼女发生性关系,情节轻微、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不认为是犯罪;换言之,对十四至十六周岁,与十四岁以下女性偶尔自愿发生性行为,并有一定恋爱或者交往基础,社会影响不严重,没有侮辱、诋毁情节并造成严重后果,及未造成被害人怀孕、自杀、精神严重创伤等情节及后果的,可以不做犯罪处理。

      如果网传消息为真,那么该规定不适用于金某磊的情形,金某磊不仅强奸幼女,且致使幼女怀孕,应当从重处罚;但如果网传消息存在不当、捏造和虚假信息,那么金某磊的量刑又将发生变化。公安机关应当依法查清事实,提起控告,给当事人和广大民众一个合理的交代。


三、如皋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将性教育与防性侵课程纳入义务教育刻不容缓

      如皋13岁女孩怀孕的事件又一次引发舆论对性教育的缺失及儿童防性侵意识不到位的热议。据《“女童保护”2021年性侵儿童案例统计及儿童防性侵教育调查报告》显示,超九成的受访者认为有必要对未成年儿童进行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2022年两会期间,全国人代表刘丽也再一次提出,建议将性教育和防性侵教育纳入九年义务教育常态化教学,将相关课程列入中小学必修课程,坚持定期、定时、定点的对防性侵以及相关法律信息进行持续性宣传教育。

      据悉,该建议已经连续三年提出,具体内容包括把防性侵课程列为学校必修的公开课;鼓励地方教育部门联合妇联、共青团、民间公益组织对普及儿童防性侵教育先行先试;进一步落实《未成年人保护法》《未成年人学校保护规定》《生命安全与健康教育进中小学课程教材指南》中有关开展防性侵教育的相关规定,出台具体举措和可行方案,建立示范点,探索经验;组织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参加相关指导性讲座,共同学习相关法律知识等等。这一举措意在唤起学校、家庭到社会对儿童性侵防范的关注,在预防阶段就教给孩子正确的性知识和防性侵观念,教育孩子有分辨和防范性侵害的意识,让更多孩子能够健康安全地成长。

(二)家长转变教育观念,合法维护子女权益义不容辞

      许多父母将“性”视为洪水猛兽,采取禁忌压制的态度,效果却适得其反。这种无知和封建保守的态度招致了最终的悲剧。家长应当转变教育观念,主动选择合适的年龄和时机,以合适的方式方法对子女进行性教育,了解未成年人防性侵的知识。如果有更多家长愿意深入了解未成年人防性侵知识,可能会有更多孩子能够免于被性侵或发生不受保护的性行为。

      一方面,家长应配合学校的性教育工作,积极参加学校组织的活动,正面引导青少年性观念和自我防范意识的树立。另一方面,学校教育之外,家长也应该教孩子保护自己,告诉孩子什么是隐私部位,注意人和人之间交往的界限。父母与孩子朝夕相处,能够及早洞察到孩子的思想动态,交流预防可更深入细致,更好地避免悲剧的发生。

(三)司法机关发挥预防少年犯罪职能必不可少

      未成年人防性侵的机制建设也需要法院、检察院等多个司法机关共同参与。当案件已经发生时,关于受害者,如本案中未成年当事人的医疗隐私在网络上疯传的现象,为了减少现实中对性侵案中未成年人的二次伤害,应当呼吁建立处理未成年人性侵案件的“一站式”询问机制,制定“一站式”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规范。检察院、法院、公安局、医院等共同联动,有专业社工和心理咨询师的陪同,严格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隐私,避免孩子反复地复述造成再度伤害。而当悲剧还没有发生时,司法机关尤其是检察机关,应当重视青少年犯罪的预防矫治工作,以防治未成年强奸犯的产生。


上一篇:论《民法典》之个人信息保护
下一篇:买卖合同中不可控付款节点应对措施的法律分析
最新资讯
相关律师
联系我们
  •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号写字楼22-23楼
  • 电话:025-58785588
  • 传真:025-58785581
  • 邮箱:15380871777@163.com

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联系电话:
025-5878558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号写字楼22-23楼
传真:025-58785581
邮箱:15380871777@163.com
版权所有@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www. zhongyin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0217391号-1     技术支持:南京三草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