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根据装配式混凝土产品特点以及与预拌混凝土合同的比较,分析了装配式混凝土合同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并具有产品成品化、质量控制前期化、质量责任明晰化、产品交易地域扩大化的特点。在合同风险控制上,总结了采购主体审查、质量管控、履行配合、应收款节点控制等为合同的重点风控内容。
附:装配式混凝土定作合同(参考范本)
装配式建筑是国家未来一段时间建筑产业政策的鼓励方向。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大力发展装配式建筑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1号),“力争用10年左右的时间,使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的比例达到30%。”江苏省政府《关于促进建筑业改革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7〕151号),更是明确“至2020年,全省装配式建筑占新建建筑面积比例达30%。”因此, 装配式建筑在江苏省将会更快更早的迎来全面发展。装配式混凝土作为装配式建筑推广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作好装配式混凝土合同签订与风控工作,能有效的促进装配式混凝土企业更好更快的占领市场,服务于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实。
装配式混凝土合同应当属于承揽合同中的定作合同
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一直以来都存在是买卖合同还是承揽合同的争议,在不同的法院处理方式也不尽相同。而装配式混凝土合同同样存在这种情况,目前实践中,较多的预制件采购合同,均作为买卖合同处理。但是根据《装配式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GJ32/J184-2016)以及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等标准、文件,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生产过程中,要求生产单位对未能深化设计的图纸进行深化设计,以及首件制作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批量生产的规定可以看出,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生产,实际上是生产人根据需求方的具体要求完成产品生产,并交付产品的合同,因此,更加符合《合同法》关于承揽合同中定作合同的规定。
装配式混凝土合同的特点
与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相比,装配式混凝土合同存在以下特点:
1、产品成品化
装配式混凝土合同产品为预制的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由于是在生产单位预制,混凝土的所有原材料配比、搅拌、成形、养护、强度检测均在生产单位完成,在交付客户时,产品已经为有形的成品构件,对合同中关于产品计量、验收、计价、付款等重要条款均产生重要作用。
2、质量控制前期化
根据要求,装配式混凝土构件进场后直接由施工单位组织安装,以达到节约资源、缩短工期的目的。因此,所有的构件质量控制必须在出厂之前完成,一旦在安装环节发现产品质量问题,将会产生严重后果。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工程质量控制要点》明确要求,在生产之前,生产单位对没有深化设计的施工图需要进行深化设计,并经原设计单位审核确认;对同型号首个预制混凝土成品构件完成后,必须经过首件验收方可进行批量生产,首层或首个施工段施工结束后,必须进行验收方可继续施工。就是为了确保装配式混凝土质量控制必须在前期完成。
3、质量责任明确化
预拌混凝土由于其产品特点,原材料配比、搅拌、运输由生产单位完成,支模、浇筑、养护由施工单位完成,这就造成了双方经常就混凝土结构质量问题产生扯皮。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由于生产环节全部在生产单位完成,施工单位只负责安装,这样就将不同的工程质量责任非常明确的分配到生产单位与施工单位,即生产单位负责构件本身质量问题,施工单位负责安装质量问题。
4、产品交易地域扩大化
装配式混凝土不再像预拌混凝土严格受到产品地域的限制。一个预拌混凝土搅拌站,运送范围一般以20公里为半径,距离再远,不但有可能影响到预拌混凝土初凝后的强度质量,而且经济效能也大大降低。而装配式混凝土,由于其产品生产完成在厂内完成,并以成品构件的形式交付客户。这样就完全解放了产品交易的地域范围,可以做到跨市、跨省交易,而不再受到产品运输距离的限制。
装配式混凝土合同风控重点
1、采购人主体审查
由于装配式混凝土生产中,需要涉及到图纸的深化设计,以及与设计单位的沟通,因此,采购单位承担着重要的配合工作。严格来说,装配式混凝土的采购单位应当为工程建设单位或总承包施工单位,其他的主体包括贸易主体、非法的分承包单位均无法完成这样的配合工作。因此,在签订此类合同时,应当首先审查采购主体在工程建设中的作用与角色。同时,因为装配式混凝土交易不再受地域限制,对于外地客户的资信审查应当更加严格,以免不必要的商业风险。
2、生产单位加强质量管控
与预拌混凝土不同,装配式混凝土的生产全过程中都在生产单位内部完成,因此,一旦产品质量发生问题,其责任将全部由生产单位承担。因此,生产单位应当严格按国家标准、地方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全产品质量控制体系,完整记录与保存各种检测、检验、验收资料数据,做到产品质量万无一失。
3、做好与采购单位的交接配合工作
装配式混凝土合同为定作合同,合同的履行除了需要生产单位严谨规范之外,还有大量工作需要采购单位进行配合,包括图纸深化设计、首件验收、首层验收、产品交付等等。生产单位在合同履行中,需要做好与采购单位的持续沟通,做到有序推进合同履行工作。
4、应收款风险节点控制
装配式混凝土合同履行有其本身特点,合同应收款的回款工作应当与这些特点相符合,这样才能最大程度上降低生产单位应收款回款风险。包括合同履行应当确定定金制度,以保证生产单位可以事先参与图纸的深化设计;按产品生产、交付进度支付货款,以合理分配合同权利与付款义务;并在产品全部交付后,收回全部款项。需要重点指出,装配式混凝土构件的验收合格与工程的最终竣工验收合格之间已没有程序上的关联性。因此,合同不应当再将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作为装配式混凝土的付款条件。
作者简介
马天保律师(团队负责人/主任律师/仲裁员):
【业务领域】 公司股权、建筑混凝土、房地产、商事诉讼仲裁
【专业经验】执业十七年,马天保律师一直从事公司企业法律研究与实务。尤其是在公司股权、建筑混凝土业务领域,凭借过硬的专业能力和优质的法律服务,马天保律师担任多家建筑混凝土企业的法律顾问,并被南京混凝土协会聘为顾问律师,协助南京市城市建设委员会、南京市工商局起草了《南京市建设工程预拌混凝土供应合同(2017版)》。长期的执业过程中,马天保律师以精湛的业务、敬业的精神、优异的成果,深得当事人和社会各界的好评,并因此形成了良好的人际、业际关系,赢得了良好的职业信誉。多次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及律师协会的表彰,荣获“南京市优秀青年律师”、“南京市优秀公益律师”、“南京市律师协会优秀共产党员”、南京市秦淮区“十佳律师”等荣誉称号。
附:装配式混凝土定作合同(参考范本)
特别提示:马天保律师根据其多年的混凝土实务经验与研究成果,并结合装配式混凝土的特点,起草了《南京市建设工程装配式混凝土构件定作合同(参考范本)》,供广大混凝土企业及相关从业人员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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