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城、东方、信达、华融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自成立以来,为完成银行不良资产收购及处置中发挥着重大的作用,也为防范金融风险、确保国家经济秩序稳定和国有资产安全提提供了有力保障。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综合运用诉讼追偿、资产重组、债务重组、打包处置、债权转让等多种方式完成不良资产的变现及处置。本文笔者结合实务经验,重点解析AMC资产处置中最常见的诉讼催收业务,以债权转让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为模型,重点从诉讼主体、管辖、诉请、利息、法院审查事项及涉及到的非诉法律服务等方面展开论述。
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诉讼追偿案件中的主体资格认定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经国务院决定设立的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管理和处置因收购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国有独资非银行金融机构,其与银行签订不良债权转让协议,受让不良债权。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在对债务人进行诉讼催收过程中,AMC作为诉讼的原告,享有追偿权利的来源是什么目前存在争议,主要区别在于资产管理公司是承继“合同转让”享有的权利还是“债权转让”享有的权利?二者的区别直接关系到管辖权和利息请求权等问题。
从不良资产转让所需签订的程序性文件----《资产转让合同》和《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的表述来看,银行不良资产剥离属于债权转让,而非《民法通则》第91条所规定的“合同权利、义务的全部或部分转让”。从不良资产剥离的操作规范来看,银行一般将不良资产以打包方式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按照账面价值收购有关贷款本金及对应的应收未收利息,即资产管理公司支付对价购买的是原债权人对借款人的不附带义务的完全债权。原债权银行与借款人之间的基础借贷关系形成的主要依据《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在原债权银行将此债权打包出售之后,该合同的相对方主体仍然是银行与借款人,AMC不能取代银行而成为该贷款合同主体,AMC权利的来源是基于银行将对借款人的债权转让,而并不是该借款合同主体的转让。《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基于以上分析,笔者认为AMC在诉讼清收过程中享有的权利来源于原债权银行将其对借款人的追偿权利转让给了AMC,而非合同主体转让。我国AMC的政策性背景使得其在不良资产处置过程中有诸多细节区别于原债权银行,所以在诉讼过程中,明确AMC的主体资格才能为后续进行管辖选择和利息确定做好充分的准备。
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诉讼追偿中的诉讼管辖和约定
最高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使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向债务人提起诉讼的,应当由被告人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有协议管辖约定的,如不违反法律规定,该约定继续有效”。从该法条可以得出的管辖原则是有约定按约定,没有约定的情况下按照原告就被告原则。
但对于债权转让后,AMC与债务人之间形成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未提及,实务中做法不一,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提出从高效处置不良资产、排除地方保护主义,降低诉讼成本的角度出发,对AMC与债务人重新约定诉讼管辖的,只要不违反法律规定,人民法院应认定为有效。
所以,对于AMC追偿诉讼案件的法院管辖,实务中应坚持的思路是;
首先,审查AMC在受让债权后,是否与债务人之约定或重新约定诉讼管辖,如果有,看约定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符合的话即在约定地法院起诉;
其次,上述约定不存在的情况下,审查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之间是否进行了约定,一般情况下,银行与债务人形成借贷关系,银行一般选择金融机构所在地为管辖地,该管辖的约定有效;
最后,以上两种约定均无的情况下,即按照原告就被告,由借款人所在地法院管辖。
因各地法院的态度不同,笔者在办理一起AMC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时就遇到借款人提管辖异议。经与法院沟通,法院认可在资产管理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即选择了在就近的资产管理公司所在地法院起诉,被告提出管辖权异议,申请将案件移送至其户籍地法院审理,法院最终认定原债权银行与被告之间的约定管辖符合法律规定,合法有效。债权转让后,相关债权转让合同当事人均未与债务人约定新的管辖,也没有排除原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中对管辖权的约定,所以依据
最高法院法释【2001】12号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确定由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协议约定的金融机构所在地法院管辖【裁定书案号(2016)苏0102民初4333号之一】。由于存在保全和公告的问题,案件移送会导致诉讼过程拖延,所以在诉讼中需严格按照上述图表中的管辖原则选择管辖法院。
三、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清收过程中的利息主张依据及计算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规定,债务人逾期归还贷款,原借款合同约定的利息计算方法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该约定有效。没有约定或者不明的,依照中国人民银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银发[1999]77号)第二十条规定:“对贷款期内不能按期支付的利息按贷款合同利率按季或按月计收复利,贷款逾期后改按罚息利率计收复利。”AMC接收债权成为新的债权人即享有与原债权银行相同的“利息求偿权”。
资产管理公司作为诉讼主体和再次转让之后的非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自然人作为诉讼主体,法院支持的利息主张范围不同。资产管理公司本身金融机构的性质和有行政法规的特别授权,其享有与原债权银行同等的利息求偿权,可以向债务人主张利息和复息。最高院《关于审理涉及金融不良债权转让案件工作座谈会会议纪要》的同行做法是对受让不良债权的计息通常做法是计至款项清偿之日止,但排除国有企业债务人,《纪要》明确规定:“受让人向国有企业债务人主张不良债权受让日之后发生的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而非金融机构和其他组织、自然人因不具有金融机构的属性,根据央行《人民币利率管理规定》,复息的适用对象仅限于金融机构,即专属于商业银行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等机构,所以非金融机构的不良债权受让人,无权向债务人计收复息。
具体的AMC在起诉中如何精准的计算利息且得到法院支持呢,笔者提出如下几点建议。
第一、审查AMC与银行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该合同附件中有《资产明细表》,表中有截止基准日的债权本金、债权利息和债权余额。该基准日系指“转让方确定的计算资产账面本金及利息余额的截止日”,一般具体为某日的24点。原债权银行与AMC《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中发布的数据也与前述的《资产明细表》中数额一致。
第二、审查原债权银行与债务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如《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看具体贷款利率、贷款期限、逾期挪用罚息和违约金等约定,按照该约定计算从基准日起止起诉之日的准确数额,实际给付之日的利息金额按此方法类推。
案件起诉时,将基准日之前的数据和基准日之后至起诉日的数据两项累计相加得出起诉时主张的利息金额,建议在庭审开庭时计算出截止开庭当日的数据,方便法院写判决书。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在庭审中需要提示法官债务人的性质,防止出现误认为是国有企业债务人而不予支持资产转让后的利息问题。笔者代理的(2016)苏0830民初6908号案件,因法官误认为债务人是国有企业债务人而适用最高法院法释【2001】12号《关于审理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管理、处置国有银行不良贷款形成的资产的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9条,没有支持受让日之后的利息,后经过沟通,法官对这个问题也表示了确认。提起上诉经二审法院(2017)苏08民终1472号判决,对一审的支持利息的期限予以变更,支持从债权转让后至实际还款之日止的利息。
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清收案件中的主要举证内容
关于AMC作为原告主张自己债权实现,笔者认为从三个方面出发,第一,证明原债权银行与借款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成立担保法律关系;第二,证明借款人未到期履行清偿义务;第三,证明AMC与原债权银行之间按程序完成了债权的转让,以下以一份笔者代理过的案件证据目录作为分析素材。
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
证据编号 |
证据名称 |
证据的份 /页 |
原件 /复印件 |
证明目的 |
1 |
《人民币流动资金贷款合同》(编号: ******) |
1份共16页 |
复印件 |
证明被告一与 ***支行之间成立总金额为 1500万元金融借款合同关系。 |
2 |
中国 **银行贷款转存凭证(借款借据) |
1份共 1页 |
复印件 |
证明 **银行盱眙支行按照证据一的约定向被告一发放 1500万元贷款,即原告履行完毕合同义务。 |
3 |
逾期贷款(垫款)催收通知书 |
1份共 1页 |
复印件 |
证明被告一违约, **银行盱眙支行为实现债权向被告催收的事实。 |
4 |
《最高额抵押合同》(合同编号: ****) |
1份共11页 |
复印件 |
证明被告一以其名下的房产和土地为其在 2014年 12月 18日至 2018年 12月 17日期间发生的总额不超过 1500万元整的借款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 |
5 |
《国有土地使用权抵押合同》、《房地产抵押合同》房权证、土地证及房屋和土地他项权证 |
1份共16页 |
复印件 |
证明 **银行盱眙支行与被告一双方已就上述抵押房产和地产办理了抵押登记,原告取得了该房产及地产的抵押权。 |
6 |
被告二 ***、被告三***与 **银行盱眙支行签订的《最高额保证合同》(合同编号:*****) |
1份共 8页 |
复印件 |
证明被告二和被告三在 2013年12月 18日至 2018年 12月 7日期间内为被告一发生的本金最高金额不超过人民币 2000万元的系列债务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连带保证)。 |
7 |
中国 **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行与中国 **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签订的资产转让合同(编号:****) |
1份共36页 |
复印件 |
证明 **银行江苏省分行将部分债权资产转让给原告,包括转让 **银行盱眙支行对被告一的债权。原告承继了 **银行盱眙支行作为债权人的全部权利和义务。 |
8 |
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 |
1份 1页 |
|
证明债权转让依法履行了向债务人和担保人的告知义务 |
提交人:中国**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分公司
2016年12月21日
以上证据中,证据1、2、4、5、6证明第一项内容,银行与借款人之间成立借款合同关系,与担保人之间成立担保法律关系;证据3逾期贷款催收证明借款人怠于履行其债务;证据7、8资产转让合同和联合催收公告证明AMC按照正常程序接收了银行的债权。以上是最基本的证据内容,涉及到被告较多、抵押类型比较复杂的案件,需要补充举证,所以个案的特征化也不可忽视。
五、资产管理公司诉讼催收案件中法院的重点审查事项
前文提到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清收中需要举证的内容,实际开庭审理过程中,法院具体审查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事项。现结合笔者所代理案件的经验,对重点审查的几项内容进行概括如下。
(一)AMC购买原债权银行的不良资产是否履行完毕支付义务,即转让协议签订后是如何将款项打入原债权银行的、是否有签订分包协议、借款合同的编号是否一一对应等。针对以上问题,笔者在代理中遇到多次,虽然说由于AMC本身的机构和运行特征,很少出现明显不合理低价导致资产转让合同无效的情形,但是法院会审查是否存在实际给付,要求提供支付凭证,此证据尽量附在资产转让协议之后。
(二)从债权转让次日起,对于利息、罚息、复利是如何计算的。此部分内容见上文第三部分关于利息的计算三步走方法。一般情况下,原借款合同约定符合法律规定的,参照原合同约定的执行。
(三)债权转让后,AMC是否履行了催要贷款的义务。此内容主要是审查诉讼生效。新债权人或者原债权银行在交接时怠于履行催收义务会时效已过,影响催收。(法释【2001】12号)第六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国有债权后,原债权银行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债权转让公告或者通知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债权人履行了《合同法》第八十条第一款规定的通知义务。国有银行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关于贯彻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十二条”司法解释有关问题的函的答复》的规定,在全国或者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的,该公告或通知之日应为诉讼时效的实际中断日,新的诉讼时效应自此起算。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在对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关于如何适用十二条司法解释问题请示的答复(法函[2002]3号)中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全国或省级有影响的报纸上发布的有催收内容的债权转让通知或公告所构成的诉讼时效中断,可以溯及至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受让原债权银行的债权之日”。所以存在两个中断的时间点,一是公告通知之日,另一个是受让债权之日,作为AMC诉讼催收的代理律师,应把握住受让债权的时间,尽早的提起诉讼,一方面将时间控制在时效期间内,另外也对更好的与被告对接上。
(四)借款关系中担保人的担保法律关系,具体内容是抵押合同及担保合同是否真实有效,债权是否仍在担保期限内。这是笔者在代理案件过程中,发现被告最常用的抗辩理由之一。《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条例》第十三条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后,即取得原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各项权利。原借款合同的债务人、担保人及有关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根据该条例的规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不良贷款行为的完成,即可取代原债权银行行使对债务人、担保人的债权。另外,最高院关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银行不良资产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法发【2005】62号)规定了国有商业银行向AMC转让不良贷款,或者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购、处置不良贷款的,但保证债权同时转让无需征得担保人的同意,担保人仍应在原担保范围内对受让人继续承担担保责任。所以,律师在诉讼过程中,对任何一个债务人担保人的审查都应做到细致,这可以为后续执行阶段的工作可以打下良好基础。
六、资产管理公司诉讼清收中涉及的非诉讼法律工作
以AMC不良催收的金融借款合同诉讼为例,律师除了完成诉讼的整个过程外,还会遇到非诉讼的相关工作,以下介绍两个方面。
第一、破产债权的申报。在不良催收过程中,遇到债务人无法清偿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需要提出申请债务人破产来实现债权,或者法院已受理破产,需要债权人进行破产申报。区别于一般诉讼,破产债权案件的办理,特别是在AMC债权数额较大的情况下,需要律师与管理人进行沟通,采取小范围让利等多种方式实现分配方案的顺利通过,以实现AMC债权的快速实现。
需要准备的基本材料有如下几个方面;
第二、债权处置变现法律意见书。AMC在处置资产过程中,遇到情况复杂的债权,需要律师出具针对该户债权处置变现的法律意见书。AMC将资产转卖后的接收人对意见书的要求更高。笔者认为在意见书中需要披露及阐述以下一些内容。
1、项目基本情况,即律师在接受该不良资产时的债权户数、借款本息及抵押担保种类期限等的情况;
2、主债权分析,包括借款日期、合同编号、利率、贷款期限、保证合同及抵押情况,另外需要对债权的计算方法进行明确;
3、债务人和担保人基本情况,笔者认为需要调查工商登记信息、土地房产登记情况、现场调查及财产情况、法院涉诉情况、网搜情况等。
4、诉讼及催收情况,即债权现状,现阶段是否有诉讼或者执行,有的话现处于哪一步,需要完成的代理手续的交接内容。
5、处理意见及代理优势,处理意见尽量细化可执行,具备操作性。
6、实现债权的费用,一般包括诉讼费用、资产拍卖和评估费用、律师代理费用等。
7、债权处置和变现的预期时间,这需要代理律师综合考虑如破产变现方案的通过实践、资产拍卖的周期、抵押财 产所在地的市场环境等因素综合做出判断,建议以区间的方式做出。
破产债权申报和法律意见书的工作在内容上差异较大,意见书内容相对庞杂,需要律师进行各项调研,各个阶段如破产、诉讼、执行过程中,需要律师对资产的处置发表意见的内容很多,在此不建议律师采用通行的模板,而是根据案件本身情况打造个案化的意见书,这也有利于体现专业化程度和提高服务水平。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债权处置,与银行的诉讼催收类似,但是实务操作中存在诸多细节更加严格和苛刻。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诉讼催收的同时也在继续转卖,所以对判决、裁定和执行的要求很高,这是为便利资产的转卖,同时为后续的受让人继续进行催收提供有效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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