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援藏律师支撑起农民工的蓝天
发布时间:2017-05-26  |  浏览:2145

    西藏米林县法律援助中心自成立以来,以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为理念,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和谐稳定为目标,积极开展各项法律服务工作,受到了广大群众的一致好评,但由于全县法律服务工作起步较晚,到目前为止无自有的律师。今年是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对米林县第二年开展法律援助,在此次援藏律师聂新鹏主任的指导帮助下,法律援助工作在原有的基础上有了质的飞跃,发展步伐明显加快,援助水平逐步提升,维护弱势群体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推动社会和谐的作用日益彰显。

    今年以来,在全县的法律宣传、法律知识培训、法律服务工作中,援藏律师都发挥了极大的促进作用,主动深入基层宣传法律,有的放矢进行培训,认真地帮助每一位受援者。10月以来,在援藏律师的协助下,连续为四位农民工进行了帮助,为其开展追讨薪资、工伤赔偿的法律援助。该援助不仅为农民工解决了纠纷,拿到了薪资及赔偿,更为米林县及时地解决处于初期的矛盾纠纷,为保障和维护社会的稳定起到了促进作用,推进了米林县依法治县的进程。

解决为农民工讨回工资劳资纠纷

    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米林分公司经营县大峡谷旅游景区,每年工作时间主要集中在旅游旺季的4至10月份,10月之后一般安排员工休假,给职工发放休假工资。四川籍农民工许某、蔡某每年10月与分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至次年10月。2014年10月合同到期后,许某、蔡某根据公司的安排11月进行加班,之后回家休假。次年3月两人回到公司后,公司进行人员调整,将两人安排到兄弟公司大峡谷酒店工作,工资从4月开始发放,12月到3月的休假工资两个单位均未发放。为此许某、蔡某要求进行劳动仲裁。

    10月13日,许某、蔡某与因工资纠纷向县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法律援助,经中心审查,于10月15日指派援藏律师代理此案。援藏律师接案后,第一时间了解案情,收集、整理相关证据,及时向米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申请书。10月26日,县仲裁委员会提前开庭审理该案,援藏律师作为代理人出庭。

该案争议的焦点主要围绕双方原劳动合同期满后是否自然终止、是否构成事实劳动关系展开。援助律师当庭出示双方原劳动合同期满后公司安排申请人参加了公司值班的值班表、11月发放给申请人的工资、11-12月为申请人缴纳社保的记录等,证明双方已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并指出被申请人未按照法律规定为申请人办理终止劳动的相关手续,因此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公司应当支付12-3月的休假工资及缴纳其他月份的社会保险。

    11月2日,县仲裁委员会下达裁决书,裁决米林分公司支付许某、蔡某相关薪资,并为其缴纳1-3月的社保,全部支持了两人的仲裁申请,最大限度地维护了两人的权益。

理性开导、及时变通 最大限度维护农民工权益

    米林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了许某、蔡某的劳资纠纷后,西藏旅游股份有限公司米林分公司又一名员工来到法律援助中心寻求帮助。员工李某2010年10月与该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每年签订一次,合同期限为每年10月初到下一年10月底,4-10月工作,11-3月休假。2015年10月合同到期后公司与其终止劳动关系,没有给予补偿。李某认为5年中因公司安排加班,有两年没有休假,公司应支付休假工资。同时,因连续签订了5次劳动合同,公司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现终止合同应当支付补偿金。

    李某在到法律援助中心前已向仲裁委提交了仲裁申请。米林县法律援助中心受理后调查,发现李某2011年4月已在四川办理了退休手续,正常领取退休金。因此李某与米林分公司之间应当属于劳务关系,不在《劳动合同法》的调整范围。如果劳动仲裁委不予受理,李某只能到法院进行诉讼,法院也不一定支持李某的请求。

了解情况后,援藏律师及时与仲裁委进行沟通,请求仲裁委尽量协调,争取与被申请人达成调解,最大限度地为李某争取利益。同时又及时与李某沟通,释法明理,说服其放弃部分权利。经过仲裁委、援助律师的共同努力,10月26日下午,双方进行庭前调解。在调解中,律师认为李某是公司的老员工,为公司作出了一定贡献。同时公司在合同中承诺的每年休假,李某有两年没有享受,公司应当给予补偿。经多轮协商,公司最终一次性补偿李某6个月的休假工资,双方不再有任何纠纷。

处理工伤纠纷 解农民工燃眉之急

    2014年6月11日,蒋某在中铁一局总承包、德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分包一处工程施工中受伤,经诊断为1、颅底骨折;2、双额、左顶脑挫裂伤伴血肿;3、视神经损伤;4、右腕骨折。先后进行了4次手术,最后一次手术后于2015年8月12日出院。

出院后,蒋某几经辗转来到林芝进行了伤残鉴定,经林芝市劳动部门鉴定为7级伤残。同公司进行多次协商,无法达成赔偿协议,后蒋某开始了自己的维权之路。目前蒋某在米林县暂住,吃饭、住宿都没钱支付。

在米林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建议下,蒋某来到了司法局寻求法帮助,局法律援助中心了解到了情况后,及时受理了该案,委派援藏律师对蒋某进行援助。

    局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仔细核实情况,认真研究对策,及时向县仲裁委员会提出了申请,并追加工程总承包人为被申请人。为使该案能及时解决,让申请人继续治疗,解决蒋某的生活困境,援助中心及时与仲裁委进行联系,请求仲裁委与被申请人进行沟通协调。同时,援藏律师也积极与公司负责人进行商谈。

    在几方的共同努力下,11月9日上午,被申请人公司的负责人来到县仲裁委,在仲裁委的主持下双方进行了调解。经过反复商谈,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终止劳动关系,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停工留薪工资、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370000元,于调解协议签署后次日支付。

该案现已结案,德阳某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全款支付蒋某。经过3个月的维权之路,在援藏律师的努力下,事情得到圆满地解决。蒋某特地制作了锦旗送至法律援助中心,以表感谢之情。

    农民工是我国城市化和社会转型过程中产生的一个特殊弱势群体,亿万农民工通过自己的辛勤劳动创造了巨大的社会财富,为社会经济的繁荣和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对于农民工的法律援助是对农民工权利的保障,也是对农民工辛勤付出的帮助。因此,做好农民工的法律援助工作,对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增进社会公平正义都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米林县法律援助中心及援助律师将会在今后的工作中继续做好农民工及困难群众的援助工作,促进经济稳步发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上一篇:张志华律师团队成功为三名涉嫌诈骗罪的藏族同胞成功办理取保候审
下一篇:聂新鹏律师8月7日正式到西藏米林县开展援藏法律工作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
  •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号写字楼22-23楼
  • 电话:025-58785588
  • 传真:025-58785581
  • 邮箱:15380871777@163.com

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联系电话:
025-5878558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号写字楼22-23楼
传真:025-58785581
邮箱:15380871777@163.com
版权所有@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www. zhongyin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0217391号-1     技术支持:南京三草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