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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唐山打人事件的背后——法无疏漏,法治必胜
发布时间:2022-06-13  |  浏览:1932


一、案情摘要

      据悉,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某烧烤店内,多名男子骚扰用餐中的四位女食客未遂后,纠集同伴对其进行暴力殴打。该现场被路人摄下后,视频流传至诸多网络平台,引发广大网友的愤怒情绪。面对群情激愤,案发地唐山市警方迅速行动,于当日抓获两名主要涉案人员。

      根据唐山市公安局路北分局的警方通报,经过全力工作,6月10日发生在本市内某烧烤店内涉嫌寻衅滋事、暴力殴打他人的主要犯罪嫌疑人陈某志、刘某已被抓获归案。根据后续连夜展开的搜查工作,李某瑞等三名涉案人员也于6月11日凌晨被抓获。同日下午,在江苏警方的协助下,唐山警方将最后一名涉案人员沈某俊抓获。至此,唐山打人案件的九名嫌疑人均遭到逮捕,案件将迎来下一阶段的侦办行动。目前受伤女子伤情稳定,无生命危险,正在接受住院治疗,另两名女子伤势较轻,未住院治疗。

      从唐山警方发布的通报内容来看,警方或将以寻衅滋事罪的罪名针对涉案人员展开侦办。同时,对于九名男子暴力殴打他人的行径,视受害人女性的伤情轻重,将来也可能涉及到故意伤害罪的立案问题。要如何追究和确定打人男子的刑事责任,成为了本案的关注点之一。


二、争议焦点

(一)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规定,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2017年修订的《关于常见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中,将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量刑起点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划分,其中,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而故意伤害罪中所指的“轻伤”的标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二条,是指物理、化学及生物等各种外界因素作用于人体,造成组织、器官结构的一定程度的损害或者部分功能障碍,尚未构成重伤又不属轻微伤害的损伤。“重伤”的标准,根据《刑法》第九十五条确立,是指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机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害。本案中,受伤女性的具体伤情鉴定还未公布,因此还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对评定的伤害程度进行具体分析。如果仅达到轻微伤的标准,而未构成故意伤害罪要求的最低轻伤标准,将无法对涉案嫌疑人以故意伤害罪立案侦查起诉。

(二)寻衅滋事罪对故意伤害罪的补充与竞合

      由于我国并未将单纯的暴行单独立为一个罪名,因此如本案中伤情鉴定还不明朗的情况下,在立案侦查、确定罪名的阶段,便对寻衅滋事罪进行了一个兜底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规定,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属于寻衅滋事行为之一,将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相关司法解释,所谓“随意”,是指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或者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本案中,涉案的多名男子面对素不相识的女性,先是对其进行骚扰,见无法得逞,随即恼羞成怒,在公众场合无故对他人施加暴力,发泄自己的愤怒情绪,显然属于前项释义所涵盖的范畴,构成寻衅滋事罪并无太大争议。

      如前所述,引起罪名可能变化的,事实上是受伤女子的伤情程度。如未能达到轻伤,那么在寻衅滋事罪的法条之下,犯罪嫌疑人仍无法逃脱法网制裁,犯罪者将为他们的行为支付代价,得到合理的惩罚,而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也得到了有力维护。如达到了轻伤或重伤程度,那么就产生了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想象竞合问题,原则上应当从一重罪处罚,对具体的伤害结果进行具体分析,力求达到精准、合理、合法的定罪量刑结果。


三、唐山案件引发的思考

(一)法律适用层面

      唐山案件让我们看到,刑法法条中列举的随意殴打型寻衅滋事,确实有其存在的合理性。实际上,寻衅滋事罪致人轻微伤的最高刑比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最高刑要更高,处罚更重,对犯罪行为的打击也更严厉,由此弥补了故意伤害罪的打击范围不足,将日常生活中种种不合理的暴行也纳入到了刑法可以惩罚的范围中去。当然,最终是否要运用到国家刑罚这项严厉的工具,仍要严加防范,对寻衅滋事罪的适用持有一个谨慎的限缩态度,以限制基层执法、司法工作中对刑事罪名的误用、滥用。

(二)社会法治层面

      此次唐山案件卷起的舆论风波,最终仍不可避免地落到法律对个人的保护上。民众之所以对唐山案件感到愤怒,是因为我们对法律以及这个社会的法制抱有期待。期待之切,愤怒之深。我们期待法律保护我们的权益和尊严,震慑那些图谋不轨之人,预防暴力、伤害、侮辱和严重犯罪行为的发生,不至于让我们自身成为下一个受害者,遭遇为法与道德所不容的可怕行径。因此,当诸如唐山打人案件的暴力事件就在我们的近旁被目睹,并随着网络传播上升为热点事件,进入每一个社会公民的视野里时,便造成了一种群体性的创伤。正如美国作家库尔特·冯内古特写道的那样,“关于一场大屠杀没有什么顺乎理智的话可说。”作家落笔五十年后,大屠杀的暴行浓缩至两个男人走进一间烧烤店内,无缘无故地殴打起四个与他们素昧相识的女人的案件之中,赤裸裸目睹它所造成的创伤仍然是令人震惊的心痛,因为此类暴行的背后没有逻辑。面对它没有什么顺乎理智的话可说。在此,法律应当给予它的民众一个节制情绪的渠道,约束众人朴素但是愤怒的正义感性,让其在法治的轨道下得到正常的释放。换言之,我们期待唐山案件可以取得一个不让人失望的、正义合法的结果;惟其如此,生活在这个社会里的每一位公民才能够去继续期待自身可以度过一个与法治精神相称的、有尊严的公共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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