背景:近日,张闻宇律师随同当事人李某赴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四分院赠送承办检察官锦旗,表达了对检察官、检察院的感激之情,也表明了对张闻宇律师精湛专业的认可。
一、案情概要
2022年8月30日,江苏某安全科技公司(下称“安全科技公司”)委托北京某运达国际货物代理公司(下称“运达公司”)以一般贸易的方式申报一批货物,恒达(天津)某供应链公司运输。经查验,该票货物申报品名为行李箱内衬,实为防弹芯片,申报价格185240欧元,折合人民币约130万元。经询问,李某林、徐某、唐某、李某明知防弹芯片应凭《军品出口许可证》报关出口的情况下,在不具备许可证情况下采用伪报品名的方式报关出口,后被北京首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查获,李某等人因涉嫌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被立案侦查追究刑事责任。
案发后,李某委托张闻宇律师担任辩护人。
二、涉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走私珍稀植物及其制品等国家禁止进出口的其他货物、物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条各款的规定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总署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一条 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六)走私旧机动车、切割车、旧机电产品或者其他禁止进出口的货物、物品二十吨以上不满一百吨,或者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一百万元的;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走私数量或者数额超过前款第一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标准的。
三、辩护策略
侦查阶段,张闻宇律师会见当事人了解案件情况。据了解,案发后,当事人主动投案,对于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侦查终结后,首都机场海关缉私分局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审查起诉阶段,张闻宇律师通过阅卷,对案件进行全面的细致的分析,他主张从以下几个方面为当事人进行辩护:
1、从犯地位:当事人在走私活动中,主要作用是帮助走私该批货物联系报关行、运输货物,相对主犯而言,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帮助犯,应当比照主犯“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2、自首情节:当事人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配合调查,如实陈述事实。
3、认罪认罚:当事人对自己的行为供认不讳,表现出高度的悔罪态度,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4、初犯、主观恶性小:在走私过程中,当事人只是想获取运费、报关费,认为其帮助走私行为只是违反海关法规,并没有达到很严重的犯罪地步,对法律法规缺乏足够的认识,主观恶性小,且是初犯,偶犯。
5、无获利情况:当事人不仅未从犯罪活动中获得经济利益,且自己先行垫付了报关费。
6、未造成严重后果:由于涉案货物已被查获,未进入流通领域,未对社会造成实质性危害,社会危害性小。
基于以上几点,张闻宇律师决定为当事人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处理。
四、辩护过程
侦查阶段,张闻宇律师多次会见当事人了解情况。审查起诉阶段阅卷后,检索大量同类型案例、论文专述等,对于“情节严重”档的类似案例,绝大多数被告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并处罚金。尽管类似案例情况结果并不乐观,但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并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张闻宇律师凭借多年实务经验及精湛的专业能力,在采取传统刑事辩护手段的同时,引入民刑交叉意见,认为对当事人争取酌定不起诉的处理不仅案件本身是合理的,且对相关行业也具有警示教育作用。据此,张闻宇律师多次往返北京同承办检察官沟通。
五、辩护结果
经过张闻宇律师的精彩辩护意见,检察院最终决定:对当事人不予起诉。这一结果是对张闻宇律师专业能力的高度认可。
在日常公司运营过程中,存在着许多民刑边界不清或民刑交叉的情形,一些看似“擦边球”的行为,实际上存在着巨大的民事风险甚至是刑事风险,面对该类问题应当及时听取专业人员的意见,避免严重后果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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