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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股转债”决议被认定无效,退出方案变送钱方案?!
发布时间:2023-11-09  |  浏览:




摘要将“资本公积”转为“其他应付款”后向公司主张债权获益,设想很不错,但具有实操作性吗?一、资本公积通过股东会决议想转就能转吗?二、新进入的股东自然打破公司信息保护壁垒。三、“股转债”决议如被认定无效,负面作用明显,增资利益将向新进股东让渡。四、不成功的商业规划使脱壳反成送钱。五、不要忽视财务处理的“刚性”,不存在可自治的财务处理。


【案件提示:公司决议效力确认之诉】

      2021年3月23日,宽路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宽路公司)通过认缴出资2900万元(全部未实缴)成为北京兰格加华置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兰格加华公司)股东。增资后,兰格加华公司的注册资本变更为7900万元。变更后股权结构为北京兰格拓展企业管理顾问有限公司(简称兰格拓展公司)持股31.65%、北京中加诚业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简称中加诚业公司)持股31.65%,宽路公司持股36.7%。宽路公司成为兰格加华公司的第一大股东。
      增资后股权结构如下图(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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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宽路公司成为兰格加华公司第一大股东后,于同年起诉了兰格加华公司,请求法院确认以下股东会决议无效。(笔者注:诉讼费70元。)    
      2019年12月26日,中加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加实业公司)与兰格拓展公司(注:决议日,以上两公司各持有兰格加华公司50%股权)形成的股东会决议内容如下:“2013年度中加实业公司无偿方式借给兰格加华公司128,370,378元,在账务账簿由原误记的资本公积科目更正为其他应付款科目。2013年度兰格拓展公司无偿方式借给兰格加华公司128,370,378元,在账务账簿由原误记的资本公积科目更正为其他应付款科目。”
     该决议可以总结为三个字“股转债”。而这么一转意味什么?对公司法及商事业务有所了解的应当能明白。债,是需要还本付息的。而股,则无盈不分,投资本金部分更是高收益高风险,存在全额亏损的可能。并且对公司进行股权投资还要受到多重法定限制,如:不得抽逃出资、减资需履行法定程序、破产清偿顺序最末等等。所以,同样是钱,同样汇入公司账户,但能否取回?如何取回?风险与报酬情况,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有着本质差异。
     说到这里,各位应该能够明白新股东宽路公司因何会提起这场诉讼。该诉讼历经两审,在诉讼过程中为着各自利益的兰格加华公司新旧股东纷纷下场,来看看各新旧股东在该案二审中的立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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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因】
     是不是有些奇怪,兰格加华公司股东会当初能顺利通过“股转债”决议,为什么到了诉讼时,中加实业公司变成了孤军,兰格加华公司站在了对立面?原因就在于该股东会决议后,中加实业公司通过其关联公司进行了一系列的动作,完成了脱壳行为,但脱壳的同时也失去了对兰格加华公司的控制。
   “股转债”后,中加实业公司做了如下操作:
     2020年1月16日,兰格加华公司“股转债”后不足一个月,中加实业公司作为甲方与中加伟业公司及兰格加华公司签订了《债权转让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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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加实业公司转让给100%控股全资子公司中加伟业公司的债权额中,包含了案涉股东会决议“股转债”所涉金额。此后,中加伟业公司于2021年4月14日就与本案有关的“资本公积”转借款部分提起(2021)京03民初641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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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同时,在该协议中,中加实业公司将其持有的兰格加华公司50%股权转让给其孙公司中加诚业公司,并进行了股东变更登记。
     2020年1月17日,中加伟业公司将其持有的中加诚业公司100%的股权转让给案外人中辉创兴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辉创兴公司),并于2020年4月1日完成了工商变更。至此,中辉创兴公司间接持有了兰格加华公司50%的股权,中加实业公司不再能控制兰格加华公司    
     兰格加华公司50%股权是通过以下路径实现了变更。
     变更前该50%股权持股线路:
     中加实业公司——中加伟业公司——中加城业公司——兰格加华公司。
     变更后该50%股权持股线路:
     中辉创兴公司——中加城业公司——兰格加华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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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位注意到没有,对比该波操作中受让债权的中加伟业公司和受让股权的中加城业公司。在该操作前中加伟业公司控股/参股多家公司,而中加城业公司则非常单纯。中加城业公司2017年设立后未做对外投资,2019年在兰格加华公司“股转债”决议前进行了减资操作,中加城业公司就如同股权转让中的“桥”,其作用就是接收——转让股权。
【得失争点分析】

     到此两场诉讼的前因后果就明确了。当2021年中加伟业公司起诉兰格加华公司主张债权时,宽路公司也就股东会决定效力提起诉讼,若“股转债”决议被认定为无效,那中加伟业公司所主张的债权金额将会发生变化。新进股东宽路公司支付70元提起的这场诉讼,中止了(2021)京03民初641号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诉讼:
……
(五)本案必须以另一案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另一案尚未审结的;
……
     中止诉讼的原因消除后,恢复诉讼。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而这场诉讼更大的利益争点在于,如法院支持宽路公司诉讼请求,增资利益将流向新进股东,老股东则因此脱壳行为直接丧失该利益。  

    【判决结果及案件争点】
     该案一审北京通州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宽路公司诉讼请求,确认2019年12月26号作出的股东会决议无效,二审北京三中院驳回了中加实业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笔者认为该案件中的一些问题对企业家或投资人做商业规划会很有启示,值得思考。       
     一、股东会决议作出之后投资公司的新股东,能否对其取得股东身份前的股东会决议提起诉讼?
     该案给出的答案是:可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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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发思考:成为公司股东,将打破公司信息保护壁垒!?
     涉公司纠纷,公司债权人与非控制权股东都面临着一个同样的问题,就是对公司真实情况不了解!此时你就很难去举证证明公司是否实施了一些行为损害了自己的利益。此时股东尚可以通过股东知情权诉讼解决该问题,但外部债权又能通过什么方式接触到公司的经营及财务数据呢。具体到分享案例中的股东会决议,如果没有新进入的股东接触到了公司资料,没有中加实业公司对债务人兰格加华公司控制权的丧失,该“股转债”所形成的债务一旦偿还,无疑会造成公司责任财产的减少,损害外部债权人以及决议以外股东的利益。从本案结果看,这里的决议以外股东包括做出决议时尚不具有股东身份的新进投资人。所以,通过该案可以发现,站在不同角度,作为投资人新入股一家公司,进入前与进入后需要做些什么,可以做些什么。而作为筹资方,准备引入新投资人又需要考虑什么,注意什么。本案中宽路公司认缴2900万元占股36.7%,在“股转债”决议被认定无效的情况下,对案涉各方意味着什么。而且,该影响2亿多万元的案件,宽路公司支付的诉讼费仅70元。回报何其大!         
     二、资本公积性质以及财务记录是否具体有权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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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此处中加实业公司上诉理由中的逻辑,作为既是律师又是注册会计师的笔者真的不能理解。上诉理由想表达的意思笔者认为有两层:1、当时计入“资本公积”属于财务记录错误,对于前期差错(重大),财务上可以调整。到这里笔者能够理解也认可。2、对于有限责任公司资本公积科目,公司法没有规定,就算财务记录是正确也可以按股东意思自治去调整!
     作为注册会计师对于第二层的逻辑是完全不能忍,这是把财政部视为无物吗?并且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也有明确:“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什么是财务记录正确也可以按股东意思自治进行调整?会计准则对财务记录最基本的要求是,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在该要求下,如果财务人员进行财务处理时,出于理解偏差、公司内部沟通问题、针对新业态财务处理方式不准确等等原因出现记录和反映上的差错,并且该差错将影响报表使用者理解财务报表,此时属于重大差错进行调整,就不是可以而是必须,但该调整是需要在财务相关制度及准则框架内进行。    
     所以,财务记录只客观反映经济业务,不决定经济业务的实质。财务是业务记录者,不是创造者。如果经济业务的实质就是这样,那任何人都不能以所谓的“自治”为由,去人为地调整财务记录来达到增加自身利益的结果。所以上图中红字部分逻辑从财务角度去看全面崩塌,且让人无语。
     同时,中加实业公司此处引用的公司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完整表述是:股份有限公司以超过股票票面金额的发行价格发行股份所得的溢价款以及国务院财政部门规定列入资本公积金的其他收入,应当列为公司资本公积金”法条后半句岂能被直接忽略。
     财政部门是怎么规定的?看法院说理部分有引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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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引发思考:股东向公司投入资金性质对后续收回投资的影响。
     投资相较于股权投资是一个上位概念,债权投资也是投资。所以股东在向公司投入资金时,单纯表述为向公司投资或者向公司某个项目投资,笔者认为并不能当然被认定为是股权投资。但如类似本案情形,被转入的资金名为投资且又能与财务相关记录相印证,此时被认定为股权性质投资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此时如已将其记入“实收资本/股本”科目或记入“资本公积”科目,法院在认定时通常会把其认定为股东对公司的股权出资。    
     在分享案例中兰格加华公司当时的财务处理应是受《国务院关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试行资本金制度的通知》(国务院国发〔1996年〕35号)的影响,所以本案中直接去质疑当初计入“资本公积”的处理有些将问题简单化了。但在已经增加了公司资本公积的情况下,中加实业公司后续一系列的操作就存在很大问题,使得自己身陷泥潭。

     所以文末最后提示,在无特殊要求的情况下,向被投资企业支付款项/收取股东款项,交易双方一定要三思而后行。要明确股权投资与债权投资两种方案各自的优势与劣势,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方案。未投入先考虑退出、未盈利先考虑分配、未亏损先考虑分担,通盘分析清楚后再进行操作。如一时之间不能明确的,也要切记不要优先使用“资本公积”类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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