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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银原创|取得外国籍后,以中国户籍登记结婚,如何办理离婚手续?
发布时间:2022-07-20  |  浏览:2640

一、案例简介      

       男女双方在国外定居并取得外国国籍,在国外以外国籍身份登记结婚,但双方并未注销中国户籍,回到国内又以中国户籍身份在民政局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感情不和,通过国外法院判决离婚。现在一方回到国内需要与他人再次登记结婚,考虑到重婚的风险,面临两个问题,之前在国内领取的结婚证是否需要在国内办理离婚手续?如何处理国内婚姻关系?

  (注:案例中双方均为外国籍身份,如果一方是中国人,另一方是外国籍身份,也可以参考本文思路处理)


二、常见解决方式

  针对案例中的情况,有以下三种常见的途径来解决国内婚姻关系问题,本文结合司法实践情况,分别进行分析。

  第一种方式,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很多人首先想到这种方式。如果双方都是外国籍,这种方式理论上并不可行。如果只有一方是外国籍身份,可以尝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

  双方已经在国外的法院判决离婚,按照国内的法律,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国内并不具法律效力,需要向国内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经过法院裁定承认之后双方婚姻关系终止。所以,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的情况下,通常到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来结束国内的婚姻关系。

  但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根据本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只有中国籍当事人可以申请承认。

  另外《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第三条进一步规定“外国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根据该规定,外国人可以申请承认,但是原配偶应该是中国公民,否则不予受理。

      根据上述规定,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必须有一方当事人是中国公民,根据检索到多个案例表明,中国公民的身份认定以申请承认时为准。

      所以,在双方都是外国籍的情况下,无法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即使以中国身份递交申请,法院审理此类案件时,也会重点审查双方的国籍,很容易查明双方的外国籍身份。

  第二种方式,起诉离婚。

  向国内有管辖权的法院直接起诉离婚,可能会有以下三种结果:

  (一)判决离婚。一般是在对方配合的情况下,以中国身份起诉离婚,法院没有深入审查双方的外国国籍身份,或者法院审查之后认可国内婚姻登记效力,在符合判决离婚条件时,法院判决离婚。

  (二)驳回起诉。法院审查之后认为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双方应先通过负责办理结婚登记的管理部门先行解决该登记效力问题,裁定驳回起诉。

  (三)中止审理。法院审查之后认为婚姻登记行为存在瑕疵,应解决婚姻效力问题之后,法院再进行审理及判决。

  第三种方式,撤销婚姻登记。

  我国不承认双重国籍,在取得外国国籍时,自动丧失中国国籍。在丧失中国国籍的情况下,仍然以中国户籍身份申请结婚登记,不符合婚姻登记的规定,婚姻登记存在瑕疵,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撤销婚姻登记,或者提起撤销婚姻登记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不承认中国公民具有双重国籍。”第九条规定:“定居外国的中国公民,自愿加入或取得外国国籍的,即自动丧失中国国籍。”

  《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外国人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的国际旅行证件;(二)所在国公证机构或者有权机关出具的、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该国驻华使(领)馆认证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或者所在国驻华使(领)馆出具的本人无配偶的证明。”

  但是,对于取得外国籍之后,又以中国户籍登记结婚的案件,司法实践中有不同的判决结果。

  (2014)沪杨行初字第1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婚姻关系是一种特殊的身份关系,结婚登记行为的法律效力主要取决于婚姻法的实体规定,原告在结婚登记后提出结婚登记时第三人提供的居民身份证无效,并不直接产生否定结婚登记的法律后果,也不影响原告和第三人自愿缔结的婚姻关系的效力。原告要求撤销被告作出的结婚登记行为,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2020)最高法行申1136号案件中,法院认为外国人婚姻登记应向省级民政部门申请,原告隐瞒外国人身份,导致被告作出被诉婚姻登记行为时缺乏职权依据。另外原告未按照涉外婚姻登记的要求提供符合法律规定的其本人无配偶证明,在缺少其婚姻符合实质性要件的重要证据情况下,不能确定其婚姻登记符合婚姻法的实体性规定。案涉婚姻登记结果存在严重错误,应予撤销。


三、总结分析

  通过以上分析,类似的案件可以参考以下步骤:

  第一步,如果一方是中国籍,一方是外国籍,在外国法院判决离婚后,可以尝试到国内法院申请承认外国离婚判决,国内法院裁定承认之后,双方在国内的婚姻关系终止。

  第二步,起诉离婚,如果法院能够判决离婚,国内的婚姻关系终止。如果法院不予处理(驳回起诉或者中止审理),再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步,行政诉讼,可能出现两种结果:第一种,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登记,双方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国内婚姻问题解决。第二种,法院不予撤销,认可婚姻登记效力。

  第四步,起诉离婚,在行政诉讼不予撤销、认可婚姻登记效力的情况下,再回到法院的离婚诉讼中(恢复审理或者重新起诉),在已经确认婚姻效力的情况下,法院应当审理并根据双方感情状况判决是否离婚。

   重点提示:关于第二步和第三的顺序问题,要根据自身情况决定是否省略第二步起诉离婚,直接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根据行政诉讼结果再决定是否需要起诉离婚。

  原因在于,起诉离婚的前提是认可双方的婚姻关系,撤销婚姻登记是否认双方的婚姻关系(撤销婚姻登记之后,双方自始不存在婚姻关系),双方是否存在婚姻关系以及婚姻关系存续时间的长短,会影响到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及债务承担等经济利益问题。

  因此,具体到个案中,要根据案件的财产及债务情况,分析承认婚姻关系与否认婚姻关系,两种情况对自己的利弊,再决定先起诉离婚还是直接提起撤销婚姻登记的行政诉讼,案情不同,处理思路及诉讼方式的选择上也是不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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