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中心
NEWS CENTER
中银原创|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出资性质认定的现状分析
发布时间:2021-12-31  |  浏览:2181

【内容摘要】近年来房价不断攀升,房产对于大部分家庭都是一笔价值巨大的资产,年轻人在结婚时依靠自己的经济能力很难购置房产,往往需要父母的资助,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成为较普遍的现象。但父母在出资时往往碍于情面,不会以协议等形式明确出资的性质,造成父母的出资行为性质不明,引发了很多争议。在子女夫妻感情不和时,父母常常以借款为由起诉子女及其配偶,主张当时的出资性质为借款,要求子女夫妻共同偿还债务。针对这一类型的案件,目前司法实践中有的法院认定借款成立,有的认定借款不成立,裁判观点分歧较大。本文从裁判数据分析、现行规定及权威观点分析、典型案例分析几个层面上展开讨论。

【关键词】父母出资买房 民间借贷 赠与


一、裁判数据分析

      2021年7月1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分别以《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第2款为关键词,以“民间借贷纠纷”为案由,检索到从2013年至2021年总计609个案例[],其中判决案例580个,裁定案例29个(再审裁定22个,执行裁定7个),本文仅分析580个判决案例。

      580个裁判结果按照出资方子女配偶是否承担还款责任分为两大类:

(一)出资方子女的配偶不承担还款责任的243个案件中

      该类案例共计243个,占案例总数量41.9%。其中:全部款项认定为赠与的案例177个,占比30.5%;一审认定全部款项为借款并判决双方共同还款,二审或再审改判为赠与或改判由借款人自己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例66个;占比11.4%。

(二)出资方子女的配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337个案件中

      该类案件共计337个,占案例总数量58.1%。其中:全部款项认定为借款,判决双方共同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例164个,占比28.3%;承担部分款项还款责任的案例140个,占比24.1%;一审认定全部款项为赠与,二审改判部分款项为借款的10个,占比1.7%;一审认定全部款项为赠与,二审改判全部款项为借款的7个,占比1.2%;一审认定部分款项为借款,二审改判全部款项为借款的9个,占比1.5%;一审认定全部款项为借款,二审改判部分款项为赠与的7个,占比1.2%。

(三)数据分析

      从上述案例数据可以看出,判决出资方子女的配偶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例数量比例为58.1%,高于不用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例数量比例41.9%;但需要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例中分为全部款项承担和部分款项承担,其中出资方子女的配偶需要对全部款项承担还款责任的比例为28.3%,明显低于不用承担还款责任的案例数量比例41.9%。

      另外,根据检索到的案例情况整体看来,在2018年、2019年之前认定为赠与的案例数量高于认定为借款的案例,在2018年、2019年之后,如没有证据证明存在明确的赠与意思表示,法院更倾向认定为借款。


二、现有法律及权威观点分析

(一)新旧司法解释对比分析

      《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的个人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

      《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当事人结婚前,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自己子女个人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的除外。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依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的原则处理。

      《婚姻法》和《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司法解释均对父母在婚前和婚后为子女出资买房的出资问题进行了规定。通过新旧司法解释对比分析,新旧司法解释第一款规定基本没有变动,都规定了婚前父母为双方出资购房,出资应认定为对子女的个人赠与,除非明确表示赠与双方。第二款后半部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在表达方式上进行了调整,相比《婚姻法解释二》更完善,但二者表达的意思基本没有区别。即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在没有特别约定或者明确表示赠与子女个人的情况下,原则上视为对子女夫妻双方的赠与。但《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没有解决实践中的争议问题,即父母给子女买房的出资行为,是属于借款还是赠与。

(二)权威观点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2011年编著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中认为: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绝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得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在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的情形下,一般都应认定该出资为对子女的赠与。在出资行为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将出资为借贷这一事实的证明责任分配给父母一方比将出资为赠与的证明责任分配给子女一方更符合上述证明责任分配原则。

      笔者认为,上述内容表明了最高院民一庭以下几个观点:第一,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存在特殊的身份关系,从中国的现实国情看,赠与子女资金买房的概率高于出借资金,在父母没有充足证据证明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原则上认定为赠与。第二,在父母以借款为由起诉的情况下,应由父母一方承担借贷关系的举证责任,理由在于借贷关系相比赠与更容易证明,也更容易保留和提供证据。

     《人民司法》2021年第13期刊载了“《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作者为最高人民法院郑学林、刘敏、王丹。该文认为,对父母为子女购房出资的性质是借贷还是赠与,不能仅依据《解释(一)》第29条当然地认为是赠与法律关系。从中国现实国情看,子女刚参加工作缺乏经济能力,无力独自负担买房费用,而父母基于对子女的亲情,往往自愿出资为子女购置房屋。大多数父母出资的目的是要解决或改善子女的居住条件,希望让子女生活更加幸福,而不是日后要回这笔出资,因此,在父母一方主张为借款的情况下,应当由父母来承担证明责任,这也与一般人的日常生活经验感知一致。[]可以看出,最高院对上述两个司法解释的理解基本一致。

      笔者认为,《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主要解决的是父母出资赠与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而不是解决其出资是借款还是赠与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如果在父母出资性质不明时,不能仅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解释(一)》第29条直接认定为赠与。被告一方仅以此规定作为抗辩的法律依据,忽略借贷关系的抗辩,会存在相当大的诉讼风险。

(三)地方文件分析

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认为,父母为子女购置不动产出资,事后以借贷为由主张返还,子女主张出资为赠与的,应当遵循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父母不能就出资为借贷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导致出资性质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应当由父母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

      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认为:根据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房的出资,应当认定为…赠与。我们认为,条文中的应当认定,是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若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与出资人之间形成的是借贷关系的,则不能适用该条规定。当然,该证据应当是在当事人离婚诉讼前形成的,离婚诉讼中父母作出不是赠与意思表示的陈述或证明,尚不足以排除赠与的推定。

      江苏高院的观点相对简单,只针对举证责任进行了规定,明确由父母承担出资为借贷的举证责任。上海高院采纳了最高院的观点,明确规定了“在父母实际出资时,其具体意思表示不明的情形下,从社会常理出发,推定为赠与。”


三、典型案例观点分析

      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出资行为到底是借贷还是赠与,根据前述第一部分裁判数据分析可以看出并没有相对统一的裁判观点。根据借款是否成立,我们选择了两个典型的案例,可以反映出目前司法实践的两种裁判思路和观点。

案例一:(2016)浙06民终2248号

该案例认为《婚姻法解释(二)》第22条第2款解决的是赠与夫妻一方还是双方的问题,但前提是父母出资款能够被认定为赠与性质。在父母出资之时未有明确表示出资系赠与的情况下,基于父母应负养育义务的时限,应予认定该出资款为对儿女的临时性资金出借,目的在于帮助儿女渡过经济困窘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并避免儿女成家而反使父母陷于经济困窘之境地,此亦为敬老之应有道义。

案例二:(2018)苏12民终1968号

该案例一审法院认为,父母没有为子女购房的义务,原告提供了借条和转账流水,虽然只有男方一个人签字,但借款用途是为夫妻二人购房,根据司法解释,应该属于共同债务。

二审法院从四个方面分析,认为原被告间借款无法成立。第一,夫妻双方都有公积金,借款利息明显高于公积金及商业贷款利率,舍弃低成本方式去借款购房,明显不合常理。第二,起诉借款时间,在夫妻婚姻关系恶化期间,时间点上存在合理怀疑。第三,借条仅有男方签字,无法证明女方有共同借款的意思。第四,借贷双方是父子关系。结合当地习俗,父母在子女购房时予以资助是较为常见的情况。

案例点评分析

案例一,法院从保障父母一方权益的角度说理分析,父母养育子女是法定义务,虽然目前社会上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是常见现象,但父母没有为子女出资买房的义务。在父母的出资性质不明时,应当认定出资为临时性资金出借,儿女理应负担偿还义务,如此方能保障父母自身权益。

案例二,法院认为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不同于普通的民间借贷案件,父母之所以为子女出资买房,往往基于特殊的身份关系,而此类借款纠纷诉讼发生的时间又基本都在被告夫妻感情出现问题时。因此法院在审查此类借贷纠纷案件时,应区别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应简单地适用民间借贷的规定作出判决。


四、现状分析的结论

通过上述对案例检索数据、现有法律及权威观点的分析,可以看出全国法院没有统一的裁判观点,但结合最高院的观点以及具有代表性的案例,笔者总结出以下几点结论:

第一,父母出资给子女买房,在出资性质不明时,不应直接依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篇解释(一)》第29条认定出资性质为赠与。

第二,在父母主张为借贷关系的情况下,应由父母承担举证责任,否则,父母一方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还应当考虑到当事人之间的身份关系,与一般的民间借贷案件不同。

第四,法院应当审查购房的背景情况、借款发生的时间以及合理性,还要考虑到个案的差异,结合社会现状及一般的生活经验并平衡各方利益进行裁判。


结语

      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出资性质到底如何认定?具体到个案中,父母是婚前出资还是婚后出资?所购房产是直接登记两人名下还是先登记一人名下再加上另一方名字?借条是出资时出具还是事后补写?购房背景情况及资金流水走向反映的真实意思是借款还是赠与?正是因为个案情况的错综复杂,目前的案例数据和最高院两次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都没有给出确定性的或者相对明确、统一的观点。我们认为,法院在审理此类纠纷时,应参照最高院的观点,把握审理此类案件的基本原则,再结合案件的具体情况作出裁判。


参考文献:

[1]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4]最高院民一庭,《最高人民法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M].人民法院出版社.

[5]郑学林、刘敏、王丹.《<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若干重点问题的理解与适用》[J].人民司法,2021(13).

[6]江苏高院《家事纠纷案件审理指南(婚姻家庭部分)》

[7]上海高院关于适用《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解答

[8]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FZ

0BXSK4/index.html?docId=7a414c87e2dc4cf9b38cd8128aa53c26

[9]中国裁判文书网,https://wenshu.court.gov.cn/website/wenshu/181107AN

FZ0BXSK4/index.html?docId=7a1e141b919a4dc3b8c1a9bc016f71b2


上一篇:​中银原创|建设工程甲供、甲控材料结算争议处理与预防
下一篇:中银原创|律师代理经营类房屋租赁合同案件的浅思
最新资讯
相关律师
联系我们
  • 地址: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号写字楼22-23楼
  • 电话:025-58785588
  • 传真:025-58785581
  • 邮箱:15380871777@163.com

官方微信
扫描二维码关注我们
联系电话:
025-58785588
江苏省南京市建邺区云龙山路89号龙湖天街1号写字楼22-23楼
传真:025-58785581
邮箱:15380871777@163.com
版权所有@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www. zhongyinlaw.com, All Rights Reserved    苏ICP备10217391号-1     技术支持:南京三草设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