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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扬子江药业受到巨额反垄断处罚的法律思考
发布时间:2021-04-26  |  浏览:1830

一、国家对原料药的反垄断力度加大

 2021年4月15日,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消息称,根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四十九条规定对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简称“扬子江药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扬子江药业集团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其2018年销售额254.67亿元3%的罚款,计7.64亿元。这也是自2008年《反垄断法》实施以来国家对医药行业开出的最大的罚单。

目前,扬子江药业的大股东是扬子江药业集团有限公司工会委员会,持股比例为57.03%,徐镜人为公司最终受益人,持股比例为41.03%。徐镜人为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担任董事长、总经理职务。2021年胡润富豪榜显示,徐镜人身家约470亿元,位居泰州富豪榜第1名。

据不完全统计,2016年以来,已有逾10起短缺药品和原料药经营者的价格垄断行为被有关部门处罚。

为防止原料药垄断,近年来我国已相继出台了一系列措施,来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2021年3月25日,中国化学制药工业协会发布《医药行业合规管理规范》,从反商业贿赂、反垄断、财务与税务、产品推广、集中采购、环境、健康和安全、不良反应报告、数据合规及网络安全等领域对医药行业内的企业进行全面规范,帮助医药企业发现行业及法律监管方面的漏洞。国信证券高级研究员张立超对中国证券报记者表示,巨额罚单的背后反映出国家整治药品领域垄断乱象、保持药品行业稳健发展、保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决心。药品价格与百姓的生命健康息息相关,药品行业垄断行为一直是反垄断执法机构重点审查目标及不容忽视的问题。由于药品领域特殊的行业背景、实体规则的欠缺以及程序性框架的不完善,导致当前医药行业乱象丛生,药品价格垄断问题严峻。这其中,原料药行业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造成的不公平高价行为是我国药品反垄断查处的重点。

二、反垄断的危害及其法律分析

(一)具有明显的优势地位,甚至在某些产品上具备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

扬子江药业公司创建于1971年,总部位于江苏省泰州市,现有员工16000余人,旗下20多家成员公司,营销网络覆盖全国各地,目前是国内医药生产龙头企业,在国内医药界占有举足轻重的地位,曾获得2017年度中国医药工业企业百强榜第一名,化学制药行业工业企业综合实力百强榜第一名,中国品牌价值评价医药健康板块品牌强度第一名,2020年中国品牌价值榜医药健康板块品牌强度、品牌价值双第一。

公司多个产品在市场上属畅销产品。以2019年销售收入衡量,蓝芩口服液在咽喉用药品类中排名第一,黄芪精在滋补药品类中排名第三,百乐眠胶囊在安定睡眠用药品类中排名第四。

(二)违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排除、限制竞争。”的规定。(《反垄断法》第六条)

经查,2015年至2019年间,扬子江药业集团在全国范围内(不含港澳台地区)通过签署合作协议、下发调价函、口头通知等方式,与药品批发商、零售药店等下游企业达成固定药品转售价格和限定药品最低转售价格的协议,并通过制定实施规则、强化考核监督、惩罚低价销售经销商、委托中介机构监督线上销售药品价格等措施保证该协议实施。

另外,作为国内医药生产龙头企业,扬子江药业为确保“乐维护”产品在医院市场的价格体系,明确要求医院,“执行零售开票价不得超过**%,且不低于省中标价的**%的规定”,希望借此维护医院渠道价格。

扬子江药业的以上行为,分别符合或违反《反垄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一、二款以及第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违法的垄断协议及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

市场监管总局认为,扬子江药业集团的垄断行为不仅限制了市场竞争,而且直接或间接提高了相关产品价格,导致零售价格以及医院价格没有降到其应降到的竞争水平价格,直接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但在1月8日举行的听证会上,扬子江药业集团提出异议,表示其未实施垄断协议。理由是:对经销商和连锁药店设置的固定和限定价格条款不具有惩罚性,没有采取惩罚措施。但经调查,扬子江药业集团曾以扣发奖金、停止报销费用、断货等手段,对不遵守价格管控的经销商实施惩戒,也违反了《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五款“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的规定。

总体说来,关于扬子江药业集团的垄断行为的调查结论是:

1、存在确凿的垄断协议和垄断行为,且违法行为持续时间较长,覆盖面较广。

2、在调查初期存在不配合、拖延检查进展的情况,不过调查后期积极配合调查。

最后,根据扬子江药业提供的《江苏经纬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专项审计报告》,其2018年销售额为254.67亿元人民币,依据《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国家市场监管总局按照其当年销售额的3%,对扬子江药业处以7.64亿元的罚款。

三、强化反垄断行政处罚的现实意义

从今年年初国家市场总局对先声药业开出1亿元的反垄断罚单之后,到4月2日因涉嫌达成醋酸氟轻松原料药垄断协议,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拟对天药股份作出4402万元行政处罚等一系列行为看,严厉的反垄断处罚已成2021年监管部门的重点工作。

有分析人士认为,此次处罚是对于药品生产企业原有控销模式的一种否定,今后各家药企必须调整营销思路,让产品竞争进入市场化。

在医药行业,部分原料药经营企业滥用其支配地位,一方面高价买断原料药获取代理权;另一方面向下游药企抬高药价、索要贿赂,使得下游药企成本大幅增加甚至面临停产风险,长此以往不仅会扰乱正常的市场秩序,使广大的中小型药企处于不利的市场竞争环境,更会抑制企业创新积极性,阻碍技术进步和科技创新,甚至还会导致供需脱节。因此,加强药品特别是原料药领域的反垄断的执法力度,强化药价垄断的法律责任,使违法行为得到及时纠正,在此基础上引导药品生产者和经营者守法合规经营,方能构建健康运行、有序竞争的行业生态环境。  


作者简介:


李俭,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权益合伙人,涉外争议解决研究中心主任,南京大学法学院本科、硕士,美国马里兰大学/国际法学院高级访问学者,江苏省律师协会涉外法律业务委员会主任,司法部全国千名涉外律师人才,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及海南国际仲裁院、常州/南通/连云港仲裁委仲裁员,吉尔吉斯斯坦共和国ICACCI国际仲裁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江苏扬子江国际商事调解中心/江苏省国际商事法律服务中心调解员、江苏省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非常任委员、江苏省法学会港澳台法律研究会理事、江苏省政府规章英文文本译审专家、江苏省司法厅省级涉外律师人才库、江苏省律师协会涉外律师人才库、江苏省律师协会金融证券保险律师人才库、江苏省律师协会律师培训师资授课专家库的专家律师,江苏省十佳涉外律师。2001年起从事律师工作至今,长期以来专注于国际商事仲裁及争议解决、国际贸易纠纷、跨境投资并购、国际工程承包、资产重组、信托、发债、私募股权基金、新三板、融资租赁、公司股权纠纷、建筑房地产等方面的律师业务,具有丰富的实务操作经验,并有大量成功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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