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广红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医学院临床专业,医学学士,有多年的临床医疗经验。200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专注医事法及知识产权研究,关注医疗、养老产业发展。
作者:左广红律师 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左广红律师,毕业于扬州大学医学院临床专业,医学学士,有多年的临床医疗经验。2006年从事律师工作至今,专注医事法及知识产权研究,关注医疗、养老产业发展。现为南京市律协食品药品委员会、仲裁与调解委员会、律师维权委员会委员,受聘担任南京市医患纠纷人民调解法学咨询委员会委员。
浙江省中医院一名技术人员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现已确诊5例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造成重大医疗事故。医院相关领导已受到相应的行政处分,直接责任人也因涉嫌医疗事故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已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本文就该事件所涉法律责任,进行简要分析。
一、相关直接责任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条规定,医务人员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就诊人死亡或者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五十六条第二款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本条规定的"严重不负责任":(六)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明确规定的诊疗技术规范、常规的;第三款规定,本条规定的"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是指造成就诊人严重残疾、重伤、感染艾滋病、病毒性肝炎等难以治愈的疾病或者其他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的后果。
根据新闻内容可知,涉案直接责任人员系医务人员,符合医疗事故罪犯罪构成主体;本案发生的直接原因,系直接责任人违反“一人一管一抛弃”的操作规程,在操作中重复使用吸管造成交叉污染,导致部分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严重损害就诊人身体健康,符合医疗事故罪的犯罪构成,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二、医疗机构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1.浙江省中医院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因此,医疗机构对患者因诊疗活动遭受的损害,承担过错责任。本案中,导致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的直接原因,是浙江省中医院部分医务人员违反操作规程所致,浙江省中医院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当然,浙江省中医院承担责任后,可向直接责任人追偿。
2.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规定,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需要提醒注意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颁布施行后,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已经统一,不再因致损原因不同而作区分,之前施行的二元赔偿标准不再适用。因此,不能再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所列的赔偿标准计算赔偿金额。
三、直接责任人及医疗机构应承担的行政责任。
1.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吊销直接责任人的医师执业证书,注销注册。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三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医师在执业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给予警告或者责令暂停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执业活动;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医师执业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医师注册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应当在三十日内报告准予注册的卫生行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注销注册,收回医师执业证书:(三) 受吊销医师执业证书行政处罚的。
本案直接责任人违反操作规程,导致多名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已涉嫌医疗事故罪,按上述规定,应吊销其执业证书,注销注册。
2.浙江省中医院应当受到警告、停业整顿乃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行政处罚。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五十五条 第一款规定,医疗机构发生医疗事故的,由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执业许可证。
本案中,浙江省中医院因管理混乱,造成多名治疗者感染艾滋病病毒,后果严重,应当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虽然实际处理过程,卫生行政部门处理相关责任人后,很少会再对医疗机构作出相应的行政处罚,但这对于相关医疗机构今后的晋级、评优,还是会产生巨大影响。
本案的发生,对于浙江省中医院及相关责任人而言,固然教训惨痛,但更无辜的无疑是感染了艾滋病病毒的治疗者,他们将终生面临病痛的折磨,世人的歧视。行医如临深渊,如履薄冰,病人把最宝贵的生命交给了医院,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稍不谨慎,就可能致人伤残,甚至危及生命,为医者不可不慎!
成功案例:
1、乔某等与昆山南站门诊部、昆山市第一人民医院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5)昆民初字第2871号】;
2、周某等与江苏省中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苏0104民初3648号】;
3、贺某等与泰州市妇幼保健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2016)苏1202民初字2283号】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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