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青年|刘爱娟:行政案件与行政律师


刘爱娟: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第一部分: 行政诉讼律师

Q1

宗原(以下简称宗):刘律师晚上好。这是咱们《中银青年》在农历虎年的第一期访谈,感谢刘律师在年后繁忙的工作之余,牺牲休息时间来接受咱们的采访。

刘爱娟(以下简称刘):这是我的荣幸,宗律师晚上好。

:从刘律师专攻的行政诉讼业务方向,到上一届的中银杯篮球赛,再到中银F23女团,咱们中银所内对刘律师或多或少都比较熟悉了。不过为了照顾所外的读者,按照惯例,首先还是请刘律师简单介绍一下自己吧。

:我是一名来自甘肃的法律民工(笑),毕业于甘肃政法大学,所学专业为法学(行政法方向)。

2019年1月4日,我加入了咱们中银南京所这个大家庭。目前代理的案件主要集中在民商事和行政领域。

当然,就像宗律师你说的,结合我的专业背景,我对行政案件更有热情,处理得也会更得心应手一些。

总体来看,行政案件在我的日常执业中,占了至少70%。


Q2

:这里也是要恭喜刘律师,不久前通过江苏省司法厅的考评,与其签订了法律顾问协议,并亲自担任江苏省司法厅的法律助理,协助其处理政府相关工作。

新年伊始,刘律师便投入到了紧张繁忙的工作之中,这也是为什么咱们这期采访要在晚上进行(笑)。

这里就请刘律师为大家简单介绍一下,这个省政府的法律顾问工作,具体是有哪些要求呢?


:谢谢,能有这次工作机会,非常感谢所里的培养和推荐,也感谢司法厅的青睐。

为健全法治政府建设、推进政府法律顾问制度,省司法厅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从律师事务所、法学教研机构推荐的人选中,经面试、考核后择优选聘专业法律人员担任法律助理,协助处理政府法律顾问工作。

如果有对这方面感兴趣的青年律师,年底可以重点关注下省市律协的通知。

:刘律师也已经开展了一段时间的相关工作了,那么具体的工作内容主要是哪些呢?

:概括来说,主要包括省政府法律顾问相关工作;依法治省、法治政府建设相关工作;规范性文件、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起草和审查工作;行政复议、诉讼、仲裁等相关法律事务;行政执法监督工作等法律顾问事项。

其中,现阶段我主要协助办理行政复议相关法律事务及行政复议体制改革实施相关工作。

提到行政复议,就要提到近年来的行政复议流程改革。

2020年2月5日,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行政复议体制改革方案》提出要优化行政复议资源配置,除垂直领导的行政机关、税务和国家安全机关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政本级行政复议权。

江苏省2021年10月1日起开始施行统一复议权,司法厅是省政府的行政复议机构,需要统一处理对本级政府各部门的行政复议工作。

这就对行政复议人员的专业性提出了越来越高的要求,工作强度也相应地有所增加。



Q3

宗:从根本性质上划分,案件可以分为民事案件、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三大类。这其中,大家对民事案件和刑事案件往往已经非常熟悉了;而行政案件作为“三巨头”之一,跟广大人民群众同样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但相对而言却不那么为人所熟知。

在几乎任何一家律所,从事行政诉讼业务的的律师都是所内的少数,甚至很多律师对于行政诉讼的理解都仅限于“民告官”这样朴素的认识。这是为什么呢?律师行政业务,究竟是怎样的呢?

:确实,2019年我曾看过一个不完全统计,全国律师专业从事行政诉讼的比例还不到百分之一。

当然,随着法治环境逐步改善,相信今天的人数占比已经有所增长。

行政诉讼通俗理解就是“民告官”,行政案件律师业务也主要围绕在行政相对人(民)和行政机关(官)两方面。

相对人方业务一般是代为申请听证、提起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而行政机关方也不局限于应诉,还可以提供法律顾问服务,预防纠纷、避免出现违法违规行为。


根据司法部公布的2020年全国诉讼案件辩护及代理情况,刑事诉讼辩护占15.87%,民事诉讼案件的80.60%,行政诉讼案件占3.15%。

相对来说,行政诉讼案件占比确实较小,相应的律师从事行政案件业务的比例自然也远远低于民案、刑案。

另外,从目前来看,或多或少受区域政治、经济及其他一些因素影响,行政相对人方的律师更多的集中在北京、上海等地,而行政机关方律师主要以当地律师代理为主。

此外,考虑到行政案件对于执业年限、执业经验等相关素质的高要求,很多青年律师律师对此望而止步。

:那么,律师行政业务,主要包括哪些呢?这其中,刘律师目前又主要是从事哪些领域呢?

:律师行政诉讼业务类型和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密切关联,可以说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类型就是律师行政业务类型。

一般包括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执行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补偿决定、行政不作为、行政补偿、行政协议、行政征收及征用等。  

就流程而言,我代理的的行政案件涉及调解、听证、复议及诉讼各阶段程序。而就具体领域而言,我目前主攻的方面主要聚焦在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市场监管、环境保护及安全生产等矛盾易发、频发领域。



Q4

:对于当事人来说,尤其是行政案件的原告来说,对行政诉讼的一个常见的认识,恐怕就是“打不赢”。

确实,单从结果上来说,根据公开裁判文书,行政案件原告“胜诉”的比例确实远远低于民事案件。刘律师觉得,这是为什么呢?“民告官”真的就几无胜算吗?

:确实,统计收据显示,行政诉讼中行政机关总体败诉率一直很低。甚至在有些地方,行政机关扮演着“常胜将军”的角色,鲜有败绩。

不得不说,在部分地区,法院出于事实依据、公共利益、社会影响及政府形象等多方考虑,审判结果往往更倾向于行政机关方。

所以有这样一个说法,“行政机关的败诉率上升一小点,司法可能就前进了一大步”。

当然,也要考虑到行政诉讼的特殊性

随着法治政府建设的推进,大部分地区、大部分行政主体在大部分情况下都能做到依法行政。

同时,随着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落实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制度的实施,对于行政过程中确实存在的错误和瑕疵,相关政府部门的解决态度也日益积极,大多行政纠纷都能在复议阶段得到妥善解决,最终必须通过行政诉讼判决的案件只是其中一小部分。

而这一小部分案件中,往往又集中了一些行政相对人确实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这也就导致行政诉讼的胜诉率整体偏低。

对于当事人来说,并不是非要拿到行政诉讼的胜诉判决才算是“胜利”。只要相应的错误得到了纠正和弥补,当事人关心的问题切实得到了解决,那对当事人来说也就达成了目的。


:这个局面,对于行政诉讼律师来说,又有怎样的影响呢?尤其是在和当事人接触、沟通的时候,如何帮助当事人调整心理预期呢?

:行政诉讼中,律师既要与政府机关打交道,又要面对相对人,还要和法官沟通。况且行政诉讼中大部分原告情绪比较激动,对相关行政行为存在不满情绪,有些还在当地造成了一定的社会影响。

所以,行政业务律师一定要有较强的沟通能力,避免矛盾激化。

我就曾遇到过一个拆迁案当事人,因阻拦拆迁,最终构成妨害公务罪,遭到刑事处罚。

在此也提醒广大当事人,维权行为务必理性且依法进行,以免从受害人变成被告人,蒙受更大的损失。


我认为任何专业方向的律师,代理案件均需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原则,在现有事实和证据的基础上,实事求是,明确告知当事人案件可能的不利一些结果及存在的风险点。

鉴于“民告官,取胜难”的常态,行政案件更要特别提醒当事人,让其深思熟虑后再做决定。对于没有任何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案件,应当拒绝代理,并劝导当事人,尽量化解矛盾。



第二部分 行政诉讼案件

Q1

:提到行政诉讼案件,最受关注、往往也是涉案标的额最庞大的一类,莫过于拆迁类案件了。

应该说,一个拆迁类案件往往是一个复合型案件,不仅是行政案件,也是民事案件,有的时候甚至还可能涉及刑事案件。

不仅复杂,拆迁类案件往往还直接关系民生,如果处理失当,甚至可能影响社会稳定。

今天借这个机会,先请刘律师介绍一下拆迁类案件吧。

:根据现行有效法律规定,拆迁其实是征收工作的一个结尾行为,大家平时口头说的“拆迁”,其实就是政府的征收行为。

征收主要分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和集体土地征收,展开的话内容确实很多,我就围绕法律依据和补偿标准简要介绍一下。

国有土地房屋征收主要依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各地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的《补偿办法》,补偿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评估);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同时,为促进征收工作顺利进行,市、县级人民政府会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集体土地征收主要依据《土地管理法》和《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规定。补偿项目主要包括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青苗的补偿费及人员安置补助费。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但每个地区经济发展不一,地级政府有权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具体制定,所以每个地方的补偿标准及安置方式各有差异。

遇到集体土地征收的当事人应当全面了解当地政策,并仔细阅读补偿标准,不要仅听征收工作人员的指示,这样才能最大保障权益。

除了住宅拆迁之外,商铺的拆迁也是十分常见的情形。对于商铺拆迁,一个不能回避的问题就是如何保护承租人的利益

如果再往前追溯,承租人在租赁商铺的时候,是否便可以采取一些预防措施,以便“未雨绸缪”呢?


:商铺征收过程中产生的行政案件相对较少,更多的是征收导致承租人与出租人间的房屋合同提前终止后,承租人的损失和承租房屋所得补偿利益分配产生的租赁合同纠纷,这类案件中承租人往往是处于劣势地位的。

首先,如果租赁合同对此种情形下利益的分配没有约定的话,现在法院的裁判观点更倾向于不给予承租人补偿。

其次,这类案件中征收补偿协议是所有权人(出租人)与征收部门签订协议,承租人往往无法通过自身获取具体的补偿明细,去征收部门调查取证“亚历山大”,诉讼也比较被动,所以承租人事前租赁协议的充分约定至关重要。

另外,有一个困惑很多当事人的重点问题,也借这个机会简单聊一聊。那就是在这类案件中,承租人在没得到补偿之前,到底搬不搬

我的建议是,征收决定作出后,出租方没有任何补偿意向时,尽快搬离,对房屋原状及物品进行拍摄保留,同时保存好因搬迁产生的各项开支。


原因有四:

其一,此类案件中补偿主要包括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搬迁费补偿、装饰装修补偿。当前主流裁判观点认为,征收开始后,只要你不关门说明你还在营业,没有损失;后期再停产停业的,损失认定会大打折扣。

其二,只要没有搬离说明仍在占有使用房子,后期可能需要承担占有使用费。

其三,不搬离会被扣上拒不配合政府征收工作的帽子,给裁判者造成不好的印象。

其四,很多人认为只要不搬离,出租人就会妥协,但事实上这样只是帮着出租人从征收部门多争取补偿,对承租人有百害而无一利,甚至可能涉嫌妨害公务,涉嫌刑事犯罪。


Q2

:对于那些没有拆迁“机会”的人来说(笑),最常接触到的,可能就是行政处罚了。

小到开车违章,大到打架斗殴被罚款乃至行政拘留,再到最近几年很常见的在网络上传播、散布谣言被治安处罚,大家身边多少都听说过这类情况。

对于行政处罚类案件,刘律师又有什么可以跟大家分享的呢?

:是的,行政处罚是日常生活中接触到的最常见的一种行政行为,治安管理处罚又是所有行政处罚中最常见一种行政处罚了。

根据国务院《2020年全国行政复议行政应诉案件统计数据》,2020年全国对行政处罚案件申请行政复议的有92222件,占复议案件的50.25%,提起诉讼的有28867件,占行政诉讼案件的13.42%,涉及的行政机关主要包括公安部门、自然资源部门、和市场监管部门。


这里分享一个小建议:如果被处罚了,即使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在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的过程中,也要按照决定先履行行政处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并不停止执行

:听说刘律师在方面有过一个非常成功的经典案例,可否介绍一下这个案件的情况?

:谈不上非常成功,涉案金额也不大。但对疫情期间濒临危险线的小微企业来说,多少算是雪中送炭吧。


D公司从事装饰纸生产工作,也进行了排污登记。但根据规定,D公司应当进行排污许可证简化管理,也就是需要办理排污许可证,不能仅做排污登记。

某市生态环境局在检查时发现该问题,拟D公司处罚款30万元。我代理D公司参与了听证程序。

D公司负责人告诉我,排污登记是按照街道环保所指示完成,他压根不知道要办证。D公司规模很小,因属疫情高风险区,且受“限电”政策影响,已近一年未正常生产,已经无力承担高额罚款了。

我代理后,立即去街道环保所现场走访了解申报程序和要求,并建议负责人聘请专业机构重新申报排污许可,争取早日拿到证。天遂人愿,听证当天拿到了排污许可证。


听证时,我发表了如下观点:

1.D公司严格按照主管部门要求申报了排污登记管理, 认为其排污工作已经合法完成,不知应申报简化管理,领取排污许可证,没有主观故意,仅是程序上出了差错,社会危害性小。

2.D公司系初次违法,违法情节轻微,并已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

3.对D公司进行严厉处罚,不符合《行政处罚法》和《排污许可证条例》的立法初衷和原则。D公司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和第二款 “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的,不予行政处罚”的规定,依法应当对其不予行政处罚。

最终,某市生态环境局认可我方观点,认为D公司没有主观过错,对其不予罚款处罚


Q3

:大家都知道,行政不作为同样是一种违法行为,对于行政相对人影响和损害有的时候甚至更大。

对于行政诉讼来说,行政不作为同样是具有可诉性的,在这个领域中也占据着不小的比例。

刘律师对于行政不作为类型的案件又是怎么看待的?这个类型主要包括哪些具体案件呢?


:行政不作为确实是当前比较常见的一种行政违法现象,在学理上可以分为消极的不作为与积极的不作为。消极的不作为是行政机关延迟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积极的不作为是明示拒绝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

行政不作为虽然在客观上具有一定的隐蔽性,但其危害性与“乱作为”相比不遑多让。说白了,行政不作为就是失职、渎职,是政府职能的缺位,既损害政府形象,又侵害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公安管理、环保管理、民政管理等等领域都是这一类型案件的常见领域。


:我自己最近就遇到过两起疑似行政不作为的案例。

一是某小区的十几户业主,在装修时选择了某厂商,付钱后该厂商却踪迹全无,拒不发货;向当地公安报案后,公安却认为此系民事纠纷、经济纠纷,不在他们的职责范围内。

二是某小区的配套商铺,因为住宅业主的抗议,当地政府部门突然停止颁发卫生许可证,甚至明确表示以后也不会发证,致使商铺业主和承租人无法从事餐饮类经营活动。

对于这两起案例,刘律师您觉得是否构成行政不作为?又该如何处理呢?

:对于第一个案例,核心是一个定性问题。如果该厂商是因为日常经营出现问题,导致资金链断裂等情况,致使无法履行合同,那这就是一个民事纠纷,不属于公安的职责范围。

但如果该厂商由始至终就没有打算发货,甚至都没有实际的工厂或者进货渠道,纯粹是一个空壳,目的就是为了骗取货款后跑路,那就涉嫌合同诈骗等刑事犯罪,在性质上就属于公安的管理范围了。

在这种情况下,涉案的受害人应当团结起来,积极向公安反应情况,引起重视。如果确实涉嫌刑事犯罪而当地公安又坚持不予立案,那可以向上级公安进行反映。


对于第二个案例,核心是明确政府部门不予发证的原因。就举证责任而言,这是主管部门的义务。主管部门拒不说明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要求主管部门应诉说明情况,提供不予发证的法律依据和证据材料。如果其依据属实的,再根据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可以向开发商追究合同违约责任。



Q4

:有这么一类比较常见的行政案件,虽然看起来好像很简单,甚至于根本不涉及到任何标的额,但是这类案件的结果,往往对于其他某一个甚至某一批案件都是至关重要的。这就是政府信息公开类案件

许多信息的公开、透明与否,对于当事人来说往往具有着重大的意义。对于这类案件,刘律师是怎么看的呢?

:宗律师问的问题都太专业,研究很深啊,以后是打算和我“抢饭碗”吗(笑)。

政府信息的知悉与否往往是当事人确定是否维权的重要前提,这类案件在实务中占比很重。

行政机关对政府信息采取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的方式。

对涉及公众利益调整、需要公众广泛知晓或者需要公众参与决策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是必须要主动公开的。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申请人只能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

:在行政诉讼救济之前,一般有哪些途径可以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呢?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一般通过政府的门户网站可以检索、查阅、下载。

对于依申请才能获得的政府信息,主要有两个渠道:

第一,申请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书面形式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提出,如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也可以口头提出。

第二,通过政府门户网站申请政府信息公开通道,线上申请,这对于后疫情时代来讲,更加安全、高效、便民。

另外,为获得准确快速的答复,建议申请人在申请时应当完整填写姓名、身份证明、联系方式,写明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并明确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如送达信息的方式、途径。



第三部分:行政诉讼之外

Q1

:行政诉讼案件,可以说是比较“接地气”的一类的。尤其是代理原告的时候,当事人大部分情况下都是广大人民群众,以自然人为主。那么,一名行政诉讼律师,如何做到足够“接地气”、真正了解当事人的需求呢?

:有诗云,“春江水暖鸭先知”,要做好广大人民群的行政案件代理工作,深入群众、融入群众、了解群众是前提和基础。

作为基层行政律师,只有敢“接地气”、善“接地气”、常“接地气”,才能真正体悟当事群体的冷暖疾苦及所需所诉,只有通过真诚倾听当事群体呼声,真实反映当事群体愿望,真心以当事群体的利益为主要出发点,才能切实为广大基层人民群众提供更好的服务服务和援助。

本着敢“接地气”、善“接地气”、常“接地气”的法律服务理念,我参加了多项深入基层走访、调查、咨询服务及法律援助等相关工作。

如律协组织的在南京各图书馆每月18日的义务咨询活动,顾问社区的宣传、咨询活动以及法院组织的律师值班活动。

再比如,每次代理征地拆迁类案件时,我都会尽可能地去实地走访。

:这其中,刘律师觉得最有意义的是哪一项呢?

:最令我难忘的是一次去安徽某林场的实地走访。

林场征收涉及最多的是苗木的补偿,为了了解苗木的品种、大小、种植范围,在比我还要高很多的杂草丛中摸索了一天。

时值盛夏,难免有各种蚊虫叮咬,各种划伤,真的是一言难尽。但通过这次走访,我更深切地理解到当事人的要求和心情,为我们后期愉快的合作奠定了很好的基础。


深入基层开展群众工作时,看似“失去了”清静、“没有了”面子,却赢得了群众的信任,获得了第一手资料。之后的工作推动起来,不仅会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更会给群众带去更多的满意和帮助。

这也对我们青年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知屋漏者在宇下,知政失者在朝野”。来自当事群体的声音最真实,来自当事群体的诉求最迫切,来自当事群体的愿望最淳朴。

他们的心声和呼声,或许“泥土味”重了一些,甚至还有带着浓烈的“辛辣”味道、夹杂着看似“无理”的要求;但服务当事群体的好坏与否,他们最有发言权。

对他们所涉案件的诉求和想法,掌握得越多、越深入,代理工作就会越清晰、越有效果。



Q2

:跟刘律师最初熟悉起来,也是因为2020年咱们中银F23女团的那支女团舞。

说来也巧,连刘律师在内,那支女团舞里,已经先后有三名律师登上过咱们《中银青年》的封面了,可谓精英荟萃(笑)。

:感谢律所各领导及同事们的认可和支持,咱们中银F23女团成立于2020的夏天,那支舞是我们精心准备的律所十周年庆典节目。虽然后因疫情影响,未能现场演出,但非常感谢宗律师通过外景录制方式帮我们记录下美好的时刻。


:除了女团舞之外,刘律师还是咱们上届中银杯篮球赛的全场MVP,几乎是一己之力,帮助蓝队逆转夺冠,当真是文体双修(笑)。

这个问题其实在很多次访谈中都出现过,这里也是再问一遍:刘律师觉得,这些文体活动,对于律师,乃至对于当代青年来说,有着怎样的意义呢?

刘:说起篮球赛MVP,还是要感谢青工委和所里对我们女律师的支持(笑)。为了让女生更好地融入活动,组织方对女篮进球得分的“倍数”做了一些小小的上调,这也成了我荣获MVP的“伏笔”(笑)。

作为一家大所,咱们所内的小伙伴们原本不一定都相互认识。通过这些文体活动,不仅强化了律师们的身体素质,也促进了大家的生活、业务交流,进一步增强了律所的凝聚力。



Q3

:对于咱们中银南京所这样综合性的大所来说,每一个业务领域和每一个领域的专业人才都是非常重要的,都有着各自不可或缺的独特价值。

作为咱们所青年律师和行政诉讼律师中的佼佼者,刘律师觉得行政诉讼对中银南京所的核心价值是什么

:一个强大的国家必须要具备完善的工业体系,可以有重点有特长,但不应有所偏废,这才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它的竞争力和安全自主。

一家综合性的大所也是如此。行政案件作为三大基本案件类型之一,对于中银南京所这样的大所来说,绝对是业务领域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一家大型律师事务所没有行政律师,就像一家三甲医院没有内科医生,或者一所高中没有物理老师一样,肯定是存在缺憾的。


:那么,对于接下来行政诉讼业务在咱们所内的发展,刘律师有什么意见和建议呢?又有什么律所可以提供的支持和帮助呢?

:我觉得当前的发展方向就是十分正确的,重在坚持。2020年,我们所内成立了十六个专业研究中心,行政法律研究中心就是其中之一。在此之后,所内对于行政业务的发展也非常的重视;就拿青工委来说,之前的青年分享会上,青工委就邀请我做过行政主体的分享课程,这次更是以行政案件和行政律师为主题制作了农历虎年的第一期《中银青年》期刊。

希望在律所和青工委的支持下,中银南京所的行政业务越来越好!



Q4

:最后一个问题。我们知道在一般的民事领域,法无禁止即可为。而在行政领域,法无授权即禁止。

作为一名专业的行政诉讼律师,从你的视角来看,刘律师觉得中银南京所当前在内部管理和制度建设上,最大的特点是什么?又有什么地方需要一定的改进呢?

:这个问题很有意思。对于律所和律师来说,究竟是法无授权即禁止,还是法无禁止即可为呢?

我觉得,从现状来看,答案应该是介于两者之间的。在法律法规制定的框架下,律所和律师有一定的自由度,可以按照自己的风格和特点来开展业务。但是,这种自由度一定不能超越法律法规的框架,一定要有明确而清晰的底线。


具体到律所的内部管理,我觉得一个可以进一步优化的地方,在于通知的充分明确和及时。

作为一家律所,我们内部的管理制度当然要随着主管单位相关规定的变化而变化,这是无可

厚非的。但是当这种变化频繁产生的时候,就对行政管理人员提出了较高的要求;每当制度规定有了新的变化,行政人员应当第一时间,全面、详细、准确地将相应的变化通知到每一名律师和实习律师,这样才能有效避免产生困惑和误解,预防矛盾。

:感谢刘律师的宝贵建议,咱们下期见!

:下期见!


(全文完)


(本文首发于《中银青年》2022年2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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