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原创|宿舍猝死能被认定为工伤吗?——类似案情为何相反结论

      较早之前关于工伤认定有一个这样的段子,如果你觉得不舒服一定要在单位叫救护车!如果救不过来,一定要及时死去,不能超过48小时,否则就无法认定为工伤!为什么会有这个段子呢,源于《工伤保险条例》中关于视同工伤的一条规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那事实真如段子所说的那样吗?咱们先来看发生在广东王某身上的案例 ,案情如下:2016年7月24日上午10时许,王某某在格林公司工作时,因身体突感不适,向公司提出请病假,请假时间为当天11点至17点。王某某请假后回到宿舍休息,其同事见其身体不适就立即拨打120急救电话,中午12时40分,惠州市中医院急救车赶到,急救医生在王某某宿舍对其进行抢救。当日15时30分许,王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死亡原因为心源性猝死,因病抢救无效死亡。

      人社部门做出(惠湾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049号)《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为工伤后,当事单位不服该认定提起行政诉讼,历经两审最终终审法院认为“人社部门认定王某的死亡为视同工伤并无不当,原审判决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并无不当,应予支持。”

      在这个案例里主要厘清了一个问题,现实中如果某名员工在工作时直接猝死或者直接在工作岗位上叫救护车送至医院抢救,那对于视同工伤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基本是无争议的,死亡或者叫救护车的结果可以得出其突发疾病的结论;但我们能不能就此反证,没在工作岗位上叫救护车该员工就没有突发疾病的可能呢?发病与叫救护车能划上等号吗?惠湾人社工伤认字[2017]第0049号明显不持该观点,在答辩过程中人社局提出其认定工伤的理由时指出:“王某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突感身体不适理应视为其此次突发疾病死亡最早的发病点。而且王某从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身体感到不适到在宿舍死亡的这段时间并未超出48小时。”

      那从该案例能不能得出只要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身体感到不适后48小时宿舍猝死,就能认定为工伤呢?

再来看看另一则发生在广东阳江关于工伤认定的案例,案情如下:2020年3月26日,广东阳江市喜之郎果冻制造有限公司员工邵某在宿舍休息时猝死,员工家属认为邵某死亡符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中视同工伤的条件,故由喜之郎公司向阳东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

       但人社局认为:邵某猝死“既不是工作时间内,也不是工作岗位,更不是因工作原因”,不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况,故于2020年6月1日作出〔2020〕4316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家属则认为:邵某同事确认邵某在当天工作期间脸色有点发白,并说“有点不舒服”、“下班后再回去休息”,以此可以确认邵某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发病。

      因未能与人社局达成一致意见,家属提起行政诉讼将人社局诉至法院,喜之郎公司作为第三人。最终,2020年9月1日,经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最终支持了人社局的决定,即根据相关法律条款,邵某的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

      两个案例无论结论还是过程都存在明显不同之处:

      1、从结果看,邵某这个案例中人社给出的是不予工伤认定决定;王某的案例中职工死亡的结果也发生在宿舍,但人社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认为符合视同工伤的情况。

      2、对人社的认定结论,两个案子都引发了行政诉讼。在邵某的案例中是家属不服人社局做出的〔2020〕43166号不予认定工伤决定,诉请法院撤销该决定由阳东人社局重新做出认定工伤决定,从而能够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最终法院未予支持,判决驳回了五家属的诉讼请求。而王某那个案例正相反,当地人社做出了工伤认定决定书,是用人(用工)单位不服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工伤认定,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最终法院支持了人社的工伤认定。

      为什么会有这两个差异呢?咱们就把两个案例的事实部分做个比对。



      可以明显看出两个案例中的差异,而这种差异也是笔者最后要给劳动者们的建议:一、当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感觉身体不适而又未达到叫救护车程度时,一定不要硬顶,该请病假时就请假,并且留下完备的请假手续;(见王某案例)二、请假后要随时注意自己的身体状况,每个人是自己利益的最好看护者,该去医院去医院该叫救护车及时叫救护车!笔者这个建议首先不是针对工伤问题了,参见邵某案例,在他的案例中如果能及时就医很有可能是能躲过这一劫的,这才是对他最好的结局。而在不能避免死亡结果的情况下,及时就医对后续的工伤认定也很关键,在生命已经无法挽留的情况下,认定为工伤给家属以后的生活予以保障,也是悲剧下稍好的结局。


律师简介:

刘大勇: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专职律师,专业方向:刑事辩护,公司业务,破产管理。

戴崇恩: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拥有注册会计师、税务师资质,专业方向: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企业合规,银行金融,投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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