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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章程》《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员聘用管理办法》,经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第八届委员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决定授予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李俭律师仲裁员资格,此次选聘,江苏省只有7人获得此资格。有效期自2024年5月25日起至第八届委员会任期终止之日止。
此次聘任是中银律师在仲裁领域专业能力的充分认可,李俭律师将在任期内积极履行仲裁员职责,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经贸争议的解决及发展贡献力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