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资讯|我所吴淑豪律师应邀参加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2023年年会并就获奖论文内容作主题发言

10月21日,“构建高水平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背景下企业犯罪的预防和治理”研讨会暨江苏省法学会犯罪学研究会2023年学术年会如期举行,我所吴淑豪律师受邀参会,并在“企业行贿犯罪的预防和控制”研讨单元作了题为“企业内部反腐败合规‘自律性’强化的理论阐释及实践展开”的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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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发展,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了《刑法修正案(十二)(草案)》,着力修改完善了民营企业内部人员腐败相关犯罪规定。随着规范供给的补足以及法网的渐次严密,企业内部腐败犯罪将会成为犯罪治理的“热区”。在这样的法治背景下,结合自身多年的办案经验,吴淑豪律师认为仅靠公检法等公权力的“他律性”力量并不能实现该类犯罪治理常态化、有效化,适时转变理念和范式,强化“自律性”是企业内部腐败犯罪治理的根本之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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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吴淑豪律师对现代企业内部控制理论作了充分阐释,他认为从内部控制视角看,企业反腐败合规是企业“自律性”构建相关制度,以规避和防范刑事法律风险的内生性举措,即通过内驱性的控制,约束企业内部人员行为,降低腐败行为发生的可能性,降低因此产生的企业经营管理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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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此基础上,如何在实践层面构建与完善企业内部控制机制以实现有效的企业内部反腐败合规是更为深入、复杂且重要的问题。吴淑豪律师认为,首先,要重视企业文化的资产属性,并根植和建设企业反腐败文化;其次,要制定以明确性为核心属性的合规规范;最后,要建立细化且可执行的企业内部反腐败合规执行制度以及建立全面且完备的企业内部反腐败合规监督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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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学术年会汇集了包括法学专家学者、公检法以及律师在内的众多理论界与实务界人士,大家就会议设置的研讨主题进行了深入的分享和交流,取得了丰硕的成果。我所吴淑豪律师会将此次参会收获的内容,应用于未来的办案实践中,继续为企业犯罪的预防和治理助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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