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银佳绩|孙青春律师代理再审案件获得省高院裁定指令再审

      委托人孟某某与刘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徐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和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两级人民法院判决全部判我方当事人败诉:即一审(2016)苏0391民初11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孟某某全部诉讼请求;二审(2018)苏03民终8192号民事判决书维持了一审判决。并且一审时孟某某提交的双方签订的唯一合同经南京师范大学司法鉴定中心(2017)文鉴字第699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为非刘某某本人签字。


      此案由于再审难度较高,我所孙青春律师经过近一个月的论证和阅卷后,才决定接受孟某某委托。孙青春律师从案件细微处入手,多次调查搜集证据并多次申请法院开具调查令或者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才推动了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两次开庭审理此案。该案历经两年时间,最终于2022年7月25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邮寄的民事裁定书,裁定指令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此案


      孙青春律师经过十多年律师工作的积累,逐渐养成了整理办案记录和一整套成熟的办案经验和思路,已经将工作变成自己的热爱和信仰,用结果来回馈当事人的信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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