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晏驰、董昊律师代理的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获得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检察院的不起诉决定。
不起诉不仅使得当事人免遭牢狱之灾,而且不会留下犯罪记录。对案件当事人来说,获得不起诉不仅意义重大,而且弥足珍贵。对我们辩护人来说,还有以下思考:
一、应实时关注国家机关的办案数据并保持高度敏感
作为律师,除了“目光游离于事实和规范之间”,还应紧盯国家机关的通报的办案数据、工作开展(尤其是试点工作)甚至新闻动态。这些数字的公布及工作内容的开展对不起诉率的影响自然不用赘述,现择部分分享如下:
1、办案数据:《最高人民检察院2020年、2021主要办案数据》2020年全国检察机关决定不起诉249312人,同比上升31%,不起诉率13.7%,同比增加4.2个百分点。2021年1-9月,决定不起诉229815人,同比上升32.6%(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网上分布厅)。
2、工作开展:2021年3月,江苏省检察院在全省范围内确定了栖霞区、江宁开发区检察院等6家院开展“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试点工作”。
3、新闻动态:南京江宁开发区检察院2021年11月10日公号发布“省市检察院、市税务局、江宁区应急管理局、南京市律师协会等单位召开《不起诉案件适用非刑罚处罚方法规范化》研讨会。”
二、特殊案情、特殊人群要勇于提出不起诉意见
上述关于不起诉的一组数字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中宽严有度,依法从宽,当宽则宽,合理适用不起诉权的具体措施。
不起诉的裁量权已经成为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重要司法裁量活动。
辩护人作为控辩双方的一方在检察机关更新司法理念、依法正确行使不起诉权的制度背景下,对于类如未成年人犯罪、在校生犯罪、老年人犯罪、认知错误类轻微犯罪等案件要积极提出不起诉意见。
三、依据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开展辩护工作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起诉可以分为五种,即法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 第 177条第1 款)、证据不足不起诉(《刑事诉讼法》 第175条第4款)、酌定不起诉(《刑事诉讼法》 第177条第2款)、附条件不起诉( 《刑事诉讼法》 第 282条)和特殊情形下的不起诉(《刑事诉讼法》 第182条第1款)。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不起诉权是在历次修法中不断丰富和完善的,厘清五种不起诉的适用条件和范围是避免不当适用不起诉权的前提和基础。有关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和细化了上述五种不起诉的适用情形,辩护人应当根据五种不起诉各自的特点,结合类案,根据不起诉的适用标准、条件和流程,正确合理地用对用好提起不起诉意见这一辩护工作。
四、“把拟不起诉的准备工作做在前面”
为了推动检察院不起诉的适用,同时尽可能消解检察人员适用相对不起诉的后顾之忧,辩护人应将能做的相关配套的负担和矫治措施工作做在前面。结合本案,具体措施如下:
侦查、审查起诉阶段辩护人及时根据具体案情,并结合《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办理不起诉案件质量标准(试行)>》、相关检察院《不起诉案件非刑罚处罚工作指引》及相关配套文书的内容,向公安部门、检察院均提交犯罪嫌疑人《学习(工作)单位品行良好证明》、《监护保证书(如涉未成年犯罪案件)》、《当事人思想汇报》及《近期行为表现证明》等等。
五、坚信法律人“良法与善治”的共同理念
“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作为辩护人,在认真开展有效辩护工作的同时,需就案件不起诉的可能性、不起诉后的措施、后果等积极与案件承办警官、检察官们取得及时有效沟通,进而推动此案件拟不起诉工作的开展。
我们要坚信,作为辩护人我们在秉持“我们办的不是案子,是别人的人生”的工作理念时,我们国家机关办案人员也何尝不是这样认为。因为此类不起诉案件树立法治权威、追求实质正义的同时,又将人性之善融入法律理解,从而在最大程度上彰显法律中蕴含的教育挽救的重大意义。
以上是承办人办理上述不起诉案件的过程和思考。抛砖引玉,共同探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