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价函怎样签才有效?

摘要:调价函是混凝土企业为了应对原材料价格波动而向买受人发出的一份关于混凝土价格调整的函件,目的是变更混凝土买卖合同中的单价,并希望得到买受人确认。但实务中往往存在买受人对调价函态度不明,加之混凝土企业工作人员对此没有足够的警觉,导致调价无法得到法院支持的案件。下面笔者就通过真实案例谈谈调价函的法律效力。

案例

       在某工程《商品混凝土供应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原料价格上涨,混凝土公司在2010年11月1日至2011年1月16日连续五次向施工单位发出《告客户书》,在阐明原料价格上涨的情况下,要求上调混凝土价格。在第一、第二份《告客户书》中施工单位加盖了资料专用章,未注明意见;在第三、第四份《告客户书》中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此系初定价格,具体等建委确认价为准”。在同期决算表中,施工单位注明意见“量已核,价未定”。第五份《告客户书》上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签字并注明“同意此价格”,同期决算表中施工单位工作人员也未再对价格保留意见。后因双方对调价期间混凝土结算金额产生争议,引发诉讼。

       混凝土公司认为混凝土调价已经过施工单位盖章或签字,应当按调价后的金额结算。施工单位认为,混凝土调价双方未签订书面补充协议,无论是资料专用章还是人员签字均未得到公司明确授权,因此,混凝土调价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据此双方争议的金额在100万余元。

      法院最终审理认为,超出合同约定范围调整价格,属于变更合同。根据《合同法》七十七、七十八条规定,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变更合同的内容约定不明的,推定为未变更。本案中,施工单位在前两份《告客户书》上虽加盖了资料专用章,但未明确表示“同意”,且同期决算表中施工单位对混凝土价格作出了保留意见,因此,不能推定施工单位加盖资料专用章的行为是对调价内容的同意。在第三、第四份《告客户书》中施工单位工作人员已对调价内容表示不同意见,而且同期决算也对价格作出了保留意见 ,因此,双方对第三、第四次调价未达成一致意见。第五份《告客户书》上有施工单位工作人员签字,同期决策表中也未再对价格提出异议,证明双方对价格调整已经达成一致。据此,判决前四份《告客户书》因调价产生的54万元的混凝土价款不予支持,第五份《告客户书》因调价产生的混凝土价格予以全部支持。

评析

      混凝土供应合同履行中因原材料价格变动,对混凝土进行调价的情形非常普遍。价格是合同的重要内容。对价格进行调整,是变更合同的行为。根据《合同法》的规定,需要当事人之间明确达成一致意见,才能变更合同。本案中,前四份《告客户书》未能得到法院的支持,根本原因在于其签订过程,不能达到证明双方已经就价格变更达成一致的证明目的。那么实践中如何防范签订《调价函》或此类文件产生的风险呢?主要有以下三种途径。

1、合同中尽量设置变更价格的调价条款。客观条件一旦满足合同约定的条件,可直接变更价格,无须再与对方协商调整价格。

2、当合同需要变更价格时,与合同相对方正式签订补充协议,对价格的变更作出明确约定。补充协议的签订用章应当与原合同相同。

3、向对方发出《调价函》,并要求对方作出明确同意意见。如果对方提出不同意见,且我方不能接受,则需要重新协商或重新签订《调价函》。

同时,在定期决算过程中,注意对方对产品价格是否提出不同意见。当对方在决算表中对价格作出保留时,应当及时补充有关调整价格的函件或协议。注意审查合同相对方签字人员授权信息、所使用印章的合法性,是否为合同相对方工作人员,是否具有代表合同相对方的授权。



作者简介:

马天保律师,北京市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南京市优秀青年律师、南京市混凝土协会法律顾问、中银商砼法务团队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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