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中的“阴阳合同”是否有效?


作者:虎凤蝶公司法务团队   北京中银(南京)律师事务所


   股权转让的双方当事人为了规避税款的缴纳,通常会以较低的转让价格作为备案合同,俗称“阳合同”,然后交易双方在私下再另签一份真实反映双方交易价格的合同,俗称“阴合同”。本文试图通过司法部门的审理案件倾向以及阴阳合同涉及的理论问题,来探讨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问题。

1 判例:股权转让合同无效!

 我国《公司法》及相关立法解释暂无股权转让中阴阳合同效力认定的直接规定。但在最高人民法院于2013年8月审结的一起涉及人民币近6亿元的股权转让纠纷案件(案号:(2013)民二终字第54号)中,主审法官认为阳合同以及阴合同中的避税条款,构成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关于“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的规定,从而被判定无效。所以如果双方在股权转让合同中约定的转让价格明显过低,是很有可能被司法机关判定为无效合同的。

2 税务部门的核定权力

  在转让双方签订价格明显过低的合同后,也不一定会作为备案和登记的合同,因为在正式的股权变更之前,税务部门需要对股权转让业务进行税源监控。如果税务机关发现转让价格过低,是有权重新核定股权转让的收入的,其实这也是在一定程度上为避免合同无效和国家税款流失的第一道防火墙。小蝶曾在2016年8月推送的文章《减少股权转让税费,这些个人所得税规定必须知道》进行详尽分析,大家可通过关注本公众号通过查看历史消息进行阅读。

3 其他领域阴阳合同的处理

   除了在股权转让业务中,在实践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二手房买卖领域也存在大量的阴阳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建设工程签订两份不同的黑白合同的,在结算时以备案的白合同作为依据。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中,当事人为了“避税”,往往在签订一份真实价格的《存量房房买卖合同》,同时另行签署一份比真实合同成交价格更低的,用于向税务局交税和向房管局办理房屋权属变更登记。当房屋价格上涨迅速时,往往发生大量卖家以此要求确认合同无效的诉讼案件。基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北京高院关于审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会议纪要》对该类问题作出“房屋买卖合同原则上有效、该规避税收的价格条款无效”的裁判规则,即当事人在房屋买卖合同中为规避国家税收监管故意隐瞒真实的交易价格,该价格条款无效,但该条款无效不影响合同其他部分的效力。当事人以逃避国家税收为由,要求确认买卖合同全部无效的,不予支持。  

   小蝶认为,股权转让合同类比二手房买卖合同的处理,即价格条款部分无效为宜。一是基于二者相同的动机,二是更能贯彻公司法“股权自由转让”的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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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采编于“无讼阅读”文章《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纠纷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作者麻方亮,德衡律师集团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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